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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决定书
苍政复决字〔2018〕34号
申请人:傅XX,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苍南县龙港镇XXX。
被申请人: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陈显宏,镇长。
被申请人: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厉达森,局长。
被申请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工人文化宫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
申请人傅XX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发出的《通知》(编号:1607734),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三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1日联合向“苍南县龙港XX再生棉纺加工厂”发出《通知》(编号:1607734),称:“你单位(户)未经批准,擅自在孙店村中心路建厂房,已涉及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为此,特通知你单位(户)在2018年3月31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立案,做出行政处罚并执行强制拆除。特此通知!注:本通知系行政指导性行为,若不听从,将承受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等后果。”
本机关认为:三被申请人联合发出的“通知”未明确认定申请人行为违法;且“通知”表明它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案件之前的行政指导性行为。因此,从该“通知”的内容和形式上看,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非是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另外,该“通知”的对象是“苍南县龙港XX再生棉纺加工厂”并非申请人傅XX,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不能证明该通知行为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傅XX的行政复议申请。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