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推进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7]6号)有关要求,制定《苍南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苍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印发
苍南县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完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成苍南县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进行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盗采行为和违反安全生产、环保、矿产资源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按照设计开采和图纸不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违规行为;
(三)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
(四)非煤矿山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
(五)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六)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七)县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者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一)县国土局负责强化采矿许可证的管理,打击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违法行为,负责对无证开采矿山的关闭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对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对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矿山负责人进行及时控制,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安监局负责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中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矿山非法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环保局、林业局负责对矿山非法违法开采过程中,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矿山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并报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打击。
第九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运行机制。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运行机制。当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批准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合执法领导组会议商定,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制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