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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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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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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县安全生产领域监管行为,建立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优化提升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保持安全生产持续向好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温州市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暂行规定》(温安委办〔2018〕40号)要求,县安委办制定了《苍南县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苍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苍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印发    


苍南县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规范全县安全生产领域监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根据《温州市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暂行规定》(温安委办〔2018〕40号)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县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就同一市场主体或与其相关联市场主体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职责的,应当建立并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并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以下简称“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遵循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

第四条 在县各部门随机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结合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建立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库和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

适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所有被监管对象都应纳入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库,联合抽查部门在相关领域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都应纳入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两库按照“谁建立、谁管理”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准确全面和更新及时。

第五条 县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梳理适用于本辖区的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筛选汇总后,报送市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统一公布。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上报。

第六条  联合双随机抽查实行自抽自查、上抽下查两种方式。县级行业牵头部门可以统一抽取联合双随机抽查对象,并将对象名单下发给下级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实施联合双随机抽查。

联合双随机抽查应一次性完成对同一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项目。

第七条  县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负责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机构,统筹协调实施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领域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县行业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建立、维护、管理本级本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库和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保障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下列企业属于重点检查对象:

(一)上一年度有2次以上被投诉举报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纳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的。

(四)列入上级或当地政府、部门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的。

第十条  下列企业可以不纳入联合双随机抽查对象: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方式有专门要求的。

(三)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安排部署的明确不适用随机抽查的专项整治的。

第十一条 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名单应随机摇号抽取,抽取的检查对象有误时,要随机增补。

第十二条  根据抽查事项内容及要求随机选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抽查小组,由行业牵头部门的执法人员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参加联合双随机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执法检查人员因依法回避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应随机递补。

第十三条 联合双随机抽查可邀请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专家参与,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派。

第十四条  不定向抽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向抽查每年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五条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一般一年1次,最多不超过2次。对于重点检查对象应提高定向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十六条  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各部门按下列工作职责和流程实施联合双随机抽查:

(一)制定并上报年度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各行业牵头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确定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项目、抽查时间、抽查范围、抽查数量和抽查频次等,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按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实施方案。各行业牵头部门根据明确的联合抽查事项、已公示的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本领域行业的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实施方案。

(三)随机抽取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名单。各行业牵头部门根据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实施方案随机抽取(或接收上级下发的)检查对象名单,并共享给其他联合抽查部门,同时确认参与联合抽查的其他同级部门。

(四)随机组建联合抽查小组。行业牵头部门根据联合抽查部门提供的执法人员名单,随机选派人员组建联合抽查小组(也可以由参与联合检查的部门分别抽取执法人员,经汇总组建联合抽查小组)。

(五)组织实施联合抽查。行业牵头部门根据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实施方案开展联合抽查,各参与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六)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联合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负有对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七)公示联合抽查情况。联合双随机抽查实行“一抽查一公开”制度,联合抽查小组完成检查后,各部门执法人员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负责的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录入抽查系统,经本部门有关负责人网上审核后予以公示。

(八)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应分别建档保存联合双随机抽查资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等抽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九条  县级行业牵头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报负责县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县级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年度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报市级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条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抽查结果;其他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 联合双随机抽查结果按照有关信用信息管理要求记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信用信息的管理运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将联合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依法依纪处理。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廉洁等行为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