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监察大队,各乡镇、功能区安监机构,有关企业:
现将《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强化特殊时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应急(2018) 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18) 28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8日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印发
苍安监〔2018〕104号.pdf苍安监〔2018〕10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