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8-23659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18-1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苍政办〔2018〕86号 | 有效性 | 废止 |
| 统一编号 | CCND01-2018-0017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推进全县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规范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温州市乡村振兴(美丽乡村)示范带创建标准》和《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18-2022)》(苍委发〔2018〕1号)《中共苍南县委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十村标杆、百村联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苍委办〔2017〕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苍南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的原则: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全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串点、连线、成片,高质量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
第三条 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设立用于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县财政统筹整合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二章 建设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范围包括:
1.沿线景观节点建设。
2.沿线村庄“白改黑、墙刷白、线拉直、平改坡、灯点亮、田园美、绿彩化”等生态环境项目建设。
3.沿线文化礼堂、文明村、美丽庭院等乡风文明项目建设。
4.沿线党建示范、善治村、村便民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治理有效项目建设。
5.沿线现代农业、乡村农产品展示展销体验中心、农家乐、民宿、A级景区村庄创建等产业发展项目。
6.示范带沿线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补助标准
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项目县级补助标准
项目 | 建设内容 | 补助标准(或依据) | 牵头部门 |
产业兴旺 | 村集体经济发展 | 相关文件。 |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局 |
现代农业 | 《苍南县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苍财农〔2015〕45号)。 | 县农业局 | |
乡村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 | 《苍南县食用农产品标牌标识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苍财农〔2017〕88号)。 | 县农业局 | |
农家乐、民宿 | 《苍南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苍财农〔2013〕176号)。 | 县农办 县旅游局 | |
A级景区村庄建设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A级景区村庄建设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17〕148号)。 | 县旅游局 | |
生态宜居 | 墙刷白 | 精品村每间补0.6万元,一般村每村补0.2万元。 | 县住建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白改黑 | 补助2/3。 | 县交通运输局 | |
线拉直 | 补助2/3。 | 乡镇 | |
平改坡 | 每间0.3万元。 | 县住建局 | |
灯点亮 | 补助2/3。 | 乡镇 | |
田园美 | 每亩300-500元。 | 县农业局 | |
绿彩化 | 《苍南县绿化资金扶持管理暂行办法(2018)》(苍财农〔2018〕116号)和《苍南县林业产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苍财农〔2017〕41号)文件规定。 | 县林业局 | |
治理有效 | 垃圾分类处理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18〕85号)文件规定。 | 县农办 |
厕所无害化处理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扶持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苍政办〔2017〕9号)文件规定。 | 县卫计局 | |
乡风文明 | 文化礼堂 | 每家补助10万元。 | 县委宣传部 |
文明村 | 县级每村补助1万元、市级每村补助3万元(含市级资金2万元)、省级每村补助7万元(含省级资金5万元)、国家级每村补助15万元(含国家级资金10万元)。 | 县文明办 | |
美丽庭院 | 《苍南县深入开展“美丽庭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苍妇〔2017〕29号)和《苍南县美丽庭院考核办法》(苍妇〔2018〕21号)等文件规定,美丽庭院达标户每户补助1000元,美丽庭院示范户每户补助2000元,美丽庭院创建示范村每村补助5万元。 | 县妇联 | |
党建示范村 | 县级村补助2-5万元,市级每村补助10万元。 | 县委组织部 | |
善治村 | 每村补助10万元。 | 县委政法委 | |
便民中心 | 补助2/3。 | 县审管办 | |
景观节点 | 联席会议审定。 | 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 |
生活富裕 | 相关政策。 | 领导小组及各业务部门 | |
其他 | 联席会议审定。 | 领导小组及各业务部门 |
第六条 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含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资金投入,原则上按县(含上级补助)和乡镇两级财政2:1的投入比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按照相关产业发展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补助。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原则上先按相应项目管理标准予以补助,在当年全镇(乡)所有建设项目完成办结工程结算后,按照县与乡镇投资比例为2:1的补助标准,结算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没有明确补助办法的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按照“乡镇为项目实施主体,相关部门指导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乡村振兴办(农办)总协调”的工作机制。由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总负责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乡村振兴示范带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采取“乡镇申报、部门初审、联合核准”的方式。各乡镇要按照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要求组织申报,填写相关申报表(详见附件1)。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查等工作,加强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财务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合力抓好项目建设。县财政局牵头各业务主管单位做好项目库管理。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组织部门联席会议,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 乡村振兴示范带沿线景观节点建设项目由所在乡镇组织验收,在验收通过并办理工程结算后给予补助。其他创建项目根据各部门制定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建设内容涉及到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联合验收。
第十条 项目招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负责,严格按照合同支付款项。工程设计变更可在县财政局建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社会中介库中选择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重大工程变更事项,应邀请财政、审计等机关部门参与。工程结算由乡镇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对项目做好提前谋划,每年下半年,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储备库申报,各部门要在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储备库的论证,并按照项目库管理要求,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当年度的实施项目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库管理流程和相关补助标准,拨付到各乡镇。
第十三条 经乡镇申请并报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按一定比例预拨启动资金给乡镇,统筹用于示范带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对管理规范的乡镇,县财政可以按照项目进度及时预拨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预拨资金不超过按项目实际进度计算县补资金的70%。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提交验收资料、工程结算、审计审价报告后,按照相关的补助标准,扣减预拨资金,计算并拨付县财政应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
第十六条 各乡镇、项目村要认真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项目资金台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绩效自评,接受审计、监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办及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 13日起施行。
附件:苍南县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