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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苍政复决字〔2018〕82号
申请人:xxx。
法定代理人:xxx,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桥墩镇。系xxx的母亲。
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潘旭光,局长。
第三人:xxx。
法定代理人:xxx,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灵溪镇xxx。系xxx的父亲。
申请人xxx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8日对第三人xxx作出的苍公(灵)行罚决字[2018]149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xxx的法定代理人xxx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