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控制、封锁、扑灭应急预案(修订)

  • 发布日期: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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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16〕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农业植物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县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确保在发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柑桔黄龙病”、“柑桔小实蝇”、“稻水象甲”等32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甘薯瘟”、“根癌病”、“枣疯病”等15种浙江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及“西花蓟马”等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病、虫、杂草。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重大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落实,动员全社会的防疫资源和力量,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地扑灭疫情。

第四条 重大植物疫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注重防治实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涉及重大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苍南县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由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府办、农业、发改、经信、物价、供销、市场监管、财政、民政、交通运输、邮政、铁路、卫生、科技、气象、宣传、公安、监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本辖区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控制、封锁和扑灭工作。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后进入应急状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统一指挥,各乡镇建立相应的指挥机构。

第七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担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八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领导下分工负责。

1.农业部门:提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制订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处置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重大病虫害预报和警报;负责做好重大植物疫情诊断、监测与报告,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重大植物疫情实施应急封锁、扑灭和解除封锁的建议;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农药、药械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同时提出农药、药械的应急储备计划;组织力量销毁染疫植物和植物产品,严格检疫隔离措施,对保护区实行喷药保护;落实本地区防控工作具体责任人。

2.发改部门: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项目安排。

3.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供应。

4.物价部门:负责价格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5.供销部门:负责应急防控农药、药械的储备、供应及调剂工作。

6.市场监管部门:把好市场准入关,防止染疫植物和植物产品流入市场,共同做好农药、药械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7.财政部门:将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监测、预防、控制、扑灭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负责协调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治理、社会化服务等财政补助经费。

8.民政部门:负责对因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

9.交通运输部门:保障应急防控物资运输,协助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等工作。

10.邮政、铁道部门: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重大疫情传播。

11.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2.科技部门:负责提供科技支撑,组织科技人员到疫点进行控制、扑灭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关键技术攻关研究。

13.气象部门:负责向农业部门及植保机构提供关键期、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预测信息以及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与植保机构合作开展主要农业植物病虫气象预测。

14.宣传部门:配合指挥部做好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配合指挥部协调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中外新闻媒体采访;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网上舆情收集、研判,组织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15.公安部门: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重大植物疫区疫情控制、封锁、扑灭、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16.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7.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与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及时了解口岸及周边省份疫情截获情况;做好植物产品的出口检疫工作。

1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的防控工作职责:

1.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监测、调查、预防、防治、控制和扑灭工作;

2.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乡村级植保植检员(测报员)队伍;

3.按县制定的政策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测报、防治、控制、扑灭所需经费;

4.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

5.建立完善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具体责任人。

6.认真做好宣传,抓好技术培训。提高群众对植物疫情防控思想意识。对植物疫情做到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第三章  疫情的确认与报告

第十条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原则,构建植物疫情监测系统。县植物检疫站在本辖区内设立若干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点,对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拉网式”普查和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发现本地未曾发生的检疫对象及外来生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向县植物检疫站报告。县植物检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派出专职植物检疫员到现场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对怀疑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县植物检疫站不能确诊,要请省、市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并按检疫操作规程的规定送样到“浙江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

第十二条 经鉴定属检疫性有害生物,县植物检疫站应在2

小时内向县农业局和上级植物检疫站报告,同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依据植物疫情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程度等,将植物疫情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3个等级:

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特大)植物疫情:

(1)某种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全县40%以上的乡(镇)重发生,或在全县60%以上的乡(镇)偏重以上发生;

(2) 我县虽未发生的、一旦传入将对我县农业主导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周边省、市、县发现重大疫情,并迅速向我县扩散蔓延;

(3) 我省有零星发生但在我县历史上未发现的,新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县发现疫情;

(4)发现我国或我省从未发生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生物;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植物疫情的。

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植物疫情:

(1)某种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县占总面积30%以上重发生或占总面积50%以上偏重以上发生;

(2)我县已有的零星发生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3个乡(镇)新发现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植物疫情的。

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植物疫情:

(1)某种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县20%以上的乡(镇)重发生,或在本县40%以上的乡(镇)偏重以上发生;

(2)我县已有发生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一个乡(镇)内发现新的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植物疫情的。

第四章  疫情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一般疫情的应急响应:主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启动本应急预案。具体应急程序如下:

疫情发生后,县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保证技术专家、物资供应到位。

县农业局在疫情调查确认的基础上,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疫情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及村委会应组织力量对疫点进行封锁、防控、扑灭。

第十五条 重大和特大疫情的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和特大疫情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治扑灭指挥部和省农业主管部门,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第五章  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封锁疫区。疫情发生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未广泛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划定,并采取封锁、控制、消灭措施的区域。保护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宣布确定。疫区要确保隔离、跟踪调查、消毒、预防等措施及时到位。保护区要建立有效防疫保护带。

第十七条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疫区。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启动疫情控制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政府、农业、财政、交通、科技、邮政、市场监管(工商、宣传、公安等有关单位,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立即采取隔离预防、封闭消毒、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进行检查检疫等措施封锁疫区,严防疫情扩散。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疫情防控。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铺垫物、土地、水源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同种植物和来自疫区的人、畜和运载工具等实行强制喷药保护。

第十八条  保护区内采取的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

物疫情信息系统。县植物检疫站要确定防疫监测员,建立植物防

疫监测网络。

严格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县植物检疫站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市和省植物检疫站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未经批准,其他各媒体不得随意发布关于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

加强我县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对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一律禁止调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要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加强检疫,严禁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第十九条  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染疫种子、种苗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县植物检疫站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通过连续二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农业局向县人民政府提供可解除封锁的报告,再由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解除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一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第二十条  处理记录

调查确认疫区内植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染疫面积。

调查确认染疫植物危害率和危害程度。

确定要销毁的染疫植物面积、农产品数量。

对染疫植物和农产品的销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核实销毁染疫植物和农产品所需的物资、人工的数量,计算所需的费用。

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植物的面积,制订保护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根据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各地开展督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总结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工作结束后,县植物检疫站要写出工作总结材料,并向上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及时向县植物检疫站报告疫情,使国家和人民免受重大损失的及对疫情的防控、扑灭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和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治扑灭指挥部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县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局负责对本预案的制定和解释,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应急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苍南县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封锁、扑灭应急预案》(苍政办〔2013〕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          

事件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乡(镇)村

情况描述:         日,在       镇(乡)         等村发现        有害生物入侵事件,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报告单位:         (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