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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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16〕88号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温州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苍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在我县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三)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

重大传染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分析预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

第二部分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五、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苍南县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在重大传染病发生时,县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立即转为重大传染病防控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治疗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计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卫生应急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现场进行卫生应急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县财政局:确保全县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县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村(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应急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置,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

县科技局:开展对防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交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承担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县城建办:负责对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县旅游行业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工作标准和措施;坚决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星级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对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县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水生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建设,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设施水平。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事件所涉及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爱卫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六、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负责全县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专家委员会

县卫计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院前急救、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精神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县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县卫计局确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计局应急办公室负责。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县卫计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危害程度并进行分级,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哪一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八、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计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一)医疗救援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三)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疫情发生地区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第三部分 预防与预警机制

九、监测

(一)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四级监测网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级);各监测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卫生院(二级);一般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三级);村卫生室(四级)。

(二)设置监测点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暂定我县所有县级医院为重大传染病的监测点医院,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按重大传染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传染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十、预警

根据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详见附件)。并相应采取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级预警控制措施。

十一、报告

重大传染病发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县卫计局在接到重大传染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

十二、评估

县卫计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传染病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重大传染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重大传染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

第四部分 应急处置

十三、启动预案

当所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达到黄色预警(Ⅲ级疫情)及以上级别时,县卫计局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十四、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疫情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Ⅱ级疫情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发生Ⅲ级、Ⅳ级疫情时,由县卫计局负责统一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县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十五、紧急处置

(一)疫情控制

1.信息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重大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大传染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县卫计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要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报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县卫计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3.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4.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5.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流行病学调查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医疗救治

在重大传染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1.监测点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传染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报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对重大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由县120急救中心专用救护车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属留院观察病例的,监测点医疗机构对其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2.定点医疗机构

县人民医院为重大传染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大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参与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县重大传染病的会诊工作。

根据疫情的发展,县卫计局可指定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他必备设施。

3.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大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尚未出台相关标准,由县卫计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本县的相关标准。

4.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传染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传染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十六、终止预案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县重大传染病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县卫生部门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预案。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

十七、后期评估

重大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县卫计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

十八、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十九、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二十、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十一、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二十二、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非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十三、技术保障

重大传染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科技、卫生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十四、物资保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重大传染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需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二十五、人员保障

各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重大传染病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与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二十六、演习演练

县卫计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第七部分 附则

二十七、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二十八、奖励与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嘉奖。

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十九、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3年修订1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存在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县卫计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十、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三十一、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苍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苍政办〔2013〕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苍南县重大传染病疫情分级表

 

 

附件

苍南县重大传染病疫情分级表

 

疫情

种类

I级

II级

III级

IV级

鼠  疫

在本县范围内发现肺鼠疫病例。

在本县范围内发现肺鼠疫疑似病例,或发现腺鼠疫病例,或发生动物间鼠疫疫情。

本县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阳性。

在一个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炭  疽

在本县范围内出现肺炭疽病例或5天内发现2例及以上炭疽病例。

本县范围内发现炭疽病例并波及其他县(市、区)。

本县范围内发现炭疽病例。

本县范围内发现炭疽疑似病例。

霍  乱

本县范围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或发现新的流行菌株。

本县范围1周内发现20-29例病例和带菌者。

本县范围1周内发现5-19例病例和带菌者。

本县范围1周内发现1-4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本县范围内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本县范围内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人禽流感

本县范围内发现人禽流感病例。

本县范围内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



人感染H7N9禽流感

出现社区水平传播,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持续出现,疫情对我市人群健康和社会运行造成严重威胁。

本县范围内发生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或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具备人传人的能力。

周边县(市、区)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聚集性病例。

周边省市出现多例病例或我省发生散发病例。

甲型或戊型肝炎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5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30-4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0-2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5-9例病例。

脊髓灰质炎

本县范围内发现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疫苗衍生株病例。




麻  疹

全市范围内,3周内出现5个及以上麻疹爆发点。

全市范围内3周内出现3个及以上麻疹爆发点;或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10例及以上疑似麻疹病例事件3起以上。

全市范围内3周内出现2个麻疹爆发点,或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10例及以上疑似麻疹病例。


流行性

出血热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5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0-14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5-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2-4例病例。

乙型脑炎

本县范围10天内发现40例及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10天内发现20-39例病例。

本县范围10天内发现10-19例病例。

本县范围10天内发现5-9例病例。

登革热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6-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4-5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3例病例。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30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200-29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00-199例病例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40-99例病例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10-29例病例。

伤寒和副伤寒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50例及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30-4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0-2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5-9例或5天以后又有续发病例。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20-2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0-1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3-9例病例。

百日咳


疫情发生全市大流行,本县范围内3天内发现病例200例及以上。

本县范围3天内发现100例及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3天内发现30例及以上病例。

白  喉

本县范围内发现白喉病例。

本县范围内发现白喉疑似病例。



猩红热


疫情发生全市大流行,本县范围内3天内发现病例100例及以上。

本县范围3天内发现50例及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3天内发现20例及以上病例。

钩端螺旋

体病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20-2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0-1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2-9例病例。

疟  疾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20例以上病例或发现恶性疟本地续发病例5例以上。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5-19例病例或发现恶性疟本地续发病例3-4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0-14例病例或发现恶性疟本地续发病例1-2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5-9例病例或出现有本地续发病例或发现恶性疟疾输入病例。

流行性感冒

本县范围内出现流行并扩散到温州以外其他地区或发现新亚型流行。

本县范围内出现流行并波及其他县(市、区)。

本县范围内出现流行,涉及大部分镇街。

本县范围内出现局部爆发疫情。

流行性

腮腺炎


本县范围一周内病例超过1000例。

本县范围一周内病例超过500例,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

出现暴发疫情,本县范围一周内达200例及以上病例。

风  疹


本县范围一周内病例超过500例。

本县范围一周内病例超过200例,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

出现暴发疫情,本县范围一周内达100例及以上病例。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本县范围内日发病60例及以上。

本县范围内日发病40-59例。

本县范围内日发病20-39例。

丝虫病


本县范围发现10例以上病例,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本县范围发现5例以上病例,疫情有继续扩散趋势。

本县范围发现2例以上相关联病例。

麻风病、流行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等




本县范围7天内出现麻风病、流行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等3例以上爆发疫情。

狂犬病


本县范围年内累计30例及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年内累计10例及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年累计5例及以上,或1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或发生疯狗伤人的群体事件(20人以上)。

其他感染性腹泻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00例以上病例,且地区分布较集中;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50-99例病例,且地区分布较集中;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20-2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20-49例病例,且地区分布较集中;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5-19例病例。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

本县范围发现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病例。

本县范围发现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 :H7感染性腹泻疑似病例。



手足口病

本县范围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500例以上或出现5例以上手足口病死亡病例。

本县范围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200例以上或出现3例以上手足口病死亡病例。

本县范围出现手足口病死亡病例。

本县范围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100例以上。

其他新发传染病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生的人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生国内已消灭传染病流行。

我国尚未发生的人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县,尚未造成扩散。

省内尚未发生的人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温州市范围内尚未发生的人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后发生本地病例,有扩散趋势。

温州市范围内尚未发生的人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