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网上征求意见

  • 发布日期: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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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调整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送审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22日。

电子信箱: cnfzb@163.com

通信地址:县行政中心810

邮件编码:325800

《关于调整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送审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实行“一年一定”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2820元,缴费比例22%,每人每月最低缴费620.4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4%,缴纳394.8元,个人缴费比例8%,缴纳225.6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基数3191元,缴费比例18%,每人每月最低缴费574.38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为255.28元,雇主缴纳10%为319.1元)。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述最低月缴费基数的要如实申报,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14096元,个体工商户最高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11964元。

对于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申请养老保险补缴的人员,补缴按以下标准执行:企业单位补缴基数4699元(2016年度月省平工资),缴费比例22%,个体工商户(含自由职业者)补缴基数4699元,缴费比例18%(申请补缴时在企业参保,但补缴时段属个体工商户的按此标准)。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文件执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职业年金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4%。

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单位暂继续执行老办法,即缴费基数为每月5000元,缴费比例为2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50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4%,缴纳1200元,个人缴费比例1%,缴纳50元),待省、市有关政策明确后再按新规定衔接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照企业职工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2820元,单位缴费比例9%,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3.8元。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6%,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69.2元,门诊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3%,缴费标准每人每月84.6元。在职职工门诊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2%,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6.4元。

2.享受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2820元,单位缴费比例14%,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94.8元。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6%,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9.2元,公务人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比例8%,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5.6元。在职公务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2%,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6.4元。

3.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310元,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1%,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74.1元。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8.6元,门诊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5.5元。

4.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一次性补缴的月缴费基数为4310元,缴费比例为9%,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87.9元。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6%,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8.6元,门诊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3%,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9.3元。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救助缴纳标准为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1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应缴纳金额从退休人员的当年个人帐户中按年一次性扣缴,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的次月从其当年个人帐户中扣缴当年度剩余月数应缴纳金额,当年个人帐户金额不足扣缴的,从历年帐户中扣缴,历年帐户不足扣缴的,从下一年度的当年帐户中扣缴。

6.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单位承担28元,个人承担12元),按年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退休人员由工资<养老金>发放单位按年一次性代扣代缴)。

7.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310320元。

四、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820元,缴费比例1%,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8.2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缴纳14.1元,个人缴费比例0.5%,缴纳14.1元)。

失业金发放标准按照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按实调整。

五、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3000元,实行浮动费率制。按温劳社工伤〔2006〕36号文件有关规定,月缴费标准分别为:一类行业缴费比例0.4%,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二类行业缴费比例1.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三类行业缴费比例2.4%,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2元;根据国家人力社保部第10号令精神,矿山井巷业经折算统一确定缴费比例为6.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95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5000元,缴费比例0.2%,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工伤保险费缴费全部由单位负担。

六、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2820元,缴费比例0.8%,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56元。生育保险津贴基数按缴费基数2820元执行。生育保险费缴费全部由单位负担。

      上述标准除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大病保险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