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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
补贴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序做好苍南县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根据《温州市区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暂行办法》(温住建发〔2016〕170号)和《苍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苍政办〔2015〕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苍南县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实施。
第三条 县住建局及其所属的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新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涉及的住房条件审核、核准保障、协议签订、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按《苍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执行。
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受理、积分条件审核、公示、积分管理资格确认等具体工作由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条 新居民应通过参与积分制管理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按照《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意见》和苍南县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积分申请受理工作全年进行。
新居民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名额管理,积分准入标准和年度保障名额由县政府根据辖区内的新居民数量、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要求等综合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居民可凭个人积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新居民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浙江省IC卡或《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我县居住或工作1年以上的新居民。
(二)已参与积分制管理且所取得的积分不低于苍南县保障准入标准。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苍南县无住房且申请人未在苍南县范围内享受过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稳定就业新居民住房租赁补贴、人才住房租赁补贴、人才购房补贴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四)房屋租赁合同经租赁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申报)登记确认。
(五)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苍南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住房包含申请人或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名下的私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及其他可认定的住房。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程序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一)申请
申请人应在取得规定条件积分后,向居住地的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苍南县新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一份;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或《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等);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
4、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报)登记证明;
5、收入情况相关证明;
6、个人住房情况相关证明;
7、《承诺书》、《查询授权书》。
(二)受理
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积分与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确认,符合积分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其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县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对申请对象的积分条件审核和信息汇总,并反馈给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住房条件审核。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完成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住房情况和申请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的查询和审核。
(四)公示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住房条件审核结果,在符合住房条件的对象中按照积分高低选出与县年度计划保障名额同数量的申请对象作为拟保障对象,会同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予以公示7天。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向其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五)核准登记
县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将公示合格对象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与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予以公布。
(六)签订协议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通知核准登记保障对象携带银行卡、身份证明等材料与其签订《苍南县新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协议))。
(七)发放补贴
《租赁补贴协议》签订后,开始记发,年底统一发放一次。补贴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苍政发〔2013〕222号)执行。保障对象应在每年末向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提交经县新居民管理部门确认的《租赁补贴发放申请表》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报)登记证明(原证明仍有效则不需提供),县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在下一年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前一年租赁补贴;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对其作出停止发放补贴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 新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享受保障期间购买、继承、受赠住房的。应提前向县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报告并办理租赁补贴保障退出手续。新居民不再参与积分制管理的,其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同时终止。
县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应对上述保障对象作出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八条 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租赁补贴协议、变更记录等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予以建档。
第九条 保障对象以欺骗等手段取得租赁补贴,或未如实报告住房变化情况违规获得租赁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计入个人征信档案;已发的租赁补贴由县住房保障相关部门责令其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条 新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各类格式文本、表单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