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一起要求支付婚内孩子抚养费的法律援助案件在法院成功调解。
据申请人蔡某表述,其自生育两个孩子后,为抚养孩子,只能在两个孩子上课时间去工厂打零工贴补家用。而其丈夫郑某是全职出租车司机,平常喜好与朋友聚餐喝酒打牌,不顾家庭生活的艰辛和两个孩子的生活、教育问题。还经常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不给孩子抚养费,并从去年8月份开始停止支付。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法律援助中心专门指派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此案,后在指派律师的多方努力下,最终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郑某每月10日给付蔡某两个孩子抚养费各500元,直接汇至孩子银行卡上,至18周岁止。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链接: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讯员 尤圣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