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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苍南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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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编码:325800
《苍南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63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治盐、统筹兼顾,创新管理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盐业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形成符合我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盐业管理体制,完善专营制度
1.改革盐业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县经信部门为县级盐业主管机构,原县盐务管理局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县经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移交给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经信与公安、司法、发改、卫计、市场监管、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2.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准,任何企业不得私自生产各类食盐。按照省实施方案规定,省盐业主管机构也不再核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并鼓励食盐生产企业开展批发销售业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
3.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县现有苍南县盐业公司为主,不再向省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未经专营许可,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二)改革市场管理制度,释放市场活力
1.改革食盐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本省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在本县范围内经营。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在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同时,工业盐(含工业废盐)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贯彻落实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非食用盐外包装要有明确标识,严格防止工业盐(含工业废盐)流入食盐市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三)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政府食盐年度储备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区域月均食盐消费量,县政府要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具体办法。县经信部门负责全县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县财政负责落实储备费用(具体标准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全县食盐批发企业均应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2017年1月1日起,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
2.规范食盐物流配送行为。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直接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食盐终端用户。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其食盐储存设施、运输、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盐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物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转卖转批食盐业务。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县经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信部及省经信委有关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全县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报请省经信委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
4.加强科学补碘工作。按照省经信委、省卫计委公布的温州地区碘盐浓度标准,经信部门要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过渡期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由县盐业公司组织实施,过渡期后的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管理工作由县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上级政策及本县科学补碘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卫计部门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做好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估工作。两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县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
5.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经信部门负责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紧急突发情况下,经信部门可按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6.加强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违规从事食盐物流配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严格落实盐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对外包装上没有明确标识的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不得在本县批发销售。
(四)人员分流、处置与盐业企业改革
1.推进盐业企业自身改革。按照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分开的原则,在体制改革启动后,同步推进企业改革。由县盐务局负责,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进一步精减企业机构和人员,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县国资办要做好县盐业公司改革的指导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改革原则上要在年底前完成,企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县盐业公司划归县国资办监管。
2.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撤销县盐务局(职能划转、事业人员分流工作按计划开展;在原班子做好盐业企业改革后,撤销县盐务局),同时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稳定和“人随事转”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妥善分流安置在职事业人员。为缓解人员分流压力,对符合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5年但工作年限满30年条件的事业人员,原则上要求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事业人员,在原身份保留不变、工资待遇、来源渠道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其中2人分流到县经信局下属事业单位,其余统一分流到县市监局所属派出机构,被分流人员要无条件地接受接收单位的统筹安排,严格考勤管理,杜绝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干现象;原县管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统筹安排。二是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变。县盐务局原事业编制离退休人员划归县经信局管理,仍按原身份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各类待遇,经费列入县经信局预算,由县财政保障。
鉴于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县盐务局原事业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划归县经信局,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划归县市监局,适当增加县经信局和县市监局中层职数,具体职能调整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经信局局长、县市监局局长、县盐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编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法制办、县盐务局(县盐业公司)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县经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分部门抓好落实。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三)分步推进改革。改革将按照先盐业体制改革后盐业企业改革的步骤进行。11月底前,有关职能调整到位;12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四)稳定市场秩序。在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为防止出现监管空挡,县市场监管部门以委托方式,委托县盐务管理局负责盐业市场监管和执法。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五)强化宣传引导。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件,形成对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苍南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县经信局: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县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加强全县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县食盐储备体系建设,牵头协调处置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牵头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食盐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做好食盐专营企业销售环节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
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规范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组织查处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的跨区域案件和重大违法行为。负责落实企业工商登记环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只减不增的要求;负责工业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3.县发改局(物价局):负责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公示盐业价格相关信用信息。
4.县编办:负责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和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的转移、人员编制调整等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非法经营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件的查处。
6.县财政局:负责食盐储备资金保障工作。
7.县国资办:负责国有资产交接、处置和县盐业公司改制指导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8.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县盐务管理局在职事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数量和身份核实、分流安置、归口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
9.县卫计局: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碘盐监测、评估工作;负责科学补碘宣传教育。
10.县农业局: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的案件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配合查处。
11.县环保局:负责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12.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盐田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工作。
1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县经信局对盐田废弃、转产按规定进行审查或审批,做好盐田废弃转产再开发利用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预审、征收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的审查报批等。
14.县法制办:负责盐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主体变更和职能转移。
15.县盐务局:在过渡期内,要按照浙政发〔2016〕49号文件要求,受县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负责过渡期间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切实做好盐业监管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