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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送审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
电子信箱: cnfzb@163.com
通信地址:县行政中心810
邮件编码:325800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送审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法制办关于全面深入开展招投标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6〕527号)、《温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温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全面深入开展招投标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温审资办〔2016〕2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公布如下:
一、对《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09〕246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项目规划设计
(一)工程的设计概算
1、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及专家集体讨论通过的项目,经规定程序批准立项后,由县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工程设计和概算。
2、项目工程设计和资金概算审价后,由县土地整理中心连同批准文件,报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核定同意后,交乡镇招投标中心按招投标程序确定承揽施工单位。
3、资金概算包括两部分:①政策处理投入资金;②工程投入资金。
4、项目竣工经验收面积少于立项招投标设定的面积时,按中标折扣田坎等系数后每亩应平均投入资金的标准核减。
5、工程项目的测量、设计、监理、审计及其他直接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二)工程招投标
鉴于土地整理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的特殊性,土地整理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统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
修改为
“第二条 工程的设计概算
(一)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及专家集体讨论通过的项目,经规定程序批准立项后,由县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工程设计和概算。
(二)项目工程设计和资金概算审价后,由县土地整理中心连同批准文件,报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核定同意后,交乡镇招投标中心按招投标程序确定承揽施工单位。
(三)资金概算包括两部分:①政策处理投入资金;②工程投入资金。
(四)项目竣工经验收面积少于立项招投标设定的面积时,按中标折扣田坎等系数后每亩应平均投入资金的标准核减。
(五)工程项目的测量、设计、监理、审计及其他直接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二、废止《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06〕246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2〕283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提速提效的意见》(苍政发〔2013〕297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4〕99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