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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落实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有效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人口有序转移,根据《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6〕46号)、《关于做好全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192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6〕18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房租房,并通过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分层次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鼓励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的,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政策待遇。
(二)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
1、已经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提供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服务,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为主要保障方式,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其申请程序、准入条件、保障标准等统一按照《苍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苍政办〔2015〕97号)的规定执行,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农村批地建房情况纳入住房条件审核内容。
2、没有在城镇落户,但已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取得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有关规定,通过参与积分制管理等方式,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合力,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主动做好服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各直属相关单位协助做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审核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做好保障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的资金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有关户籍信息核对工作。住建、财政、民政、公安、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税务、金融、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社区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全面及时公开住房保障各方面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不断完善和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严格把好准入和退出关;住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快实现信息共享,为实施动态管理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