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6-22696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6-08-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16〕91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CND01-2016-0017 |
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1日
苍南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立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政府产业基金初期规模为3亿元人民币,分3年到位,首期资金安排1.2亿元,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来源为经过清理调整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等。今后根据地方财力及基金绩效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政府产业基金构建“1+1+N”的组织架构,即设立“1个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委会”)、1个基金法人机构(代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N个子基金及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在基金管委会下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聘请托管银行。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县财政、发改、经信、科技、审计、农业、商务、国资等相关部门及基金法人机构(县国投集团)负责人为成员。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以及子基金设立、直接投资、跟进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工作。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2)提请、组织召开基金管委会会议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
(4)对基金法人机构进行财务监管、收益收缴、政策指导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直接投资与跟进投资项目的表决,派员参加子基金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会议、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子基金各项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各成员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的认知度。成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筛选并向基金管委会推荐,由基金管委会审核通过后进行任命。
第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由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集团),作为“母基金” 管理 公司,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履行对子基金出资职责;
(2)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通过公开方式选聘子基金运营机构,并对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3)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4)开展对政府产业基金运营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5)执行基金管委会决议;
县国投集团一般不直接参与子基金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
第八条 子基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采用有限合伙制(GP/LP)方式设立。基金运营机构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GP)角色。子基金合伙协议中应约定由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营管理,并包含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2)负责收集投资合作意向;
(3)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
(4)拟定投资合作项目(企业)的章程或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5)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及相关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信息和需求,每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县国投集团推荐本行业基金拟投资对象名单,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十条 县国投集团应高度重视政府产业基金工作,在基金管委会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做好政府产业基金的内控管理及人力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县国投集团应当采用公开方式选聘子基金运营机构,选聘的子基金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二条 设立子基金时,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子基金组建方案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县国投集团提出,报基金管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少量重大项目也可由基金管委会商议后采取“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模式进行运作。
第十四条 采取“子基金”模式运作的,母基金在子基金中所占投资比例不得高于社会资本所占比例,社会资本由基金运营机构募集。上级政府产业基金注资到子基金不纳入社会资本统计。子基金投资于我县实体经济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县政府产业基金出资部分的3倍。
第十五条 政府产业基金实行直接投资、跟进投资运作的,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可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形式,但母基金出资完成后占投资对象的股权比例一般不高于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四章 投资方向和投入退出
第十六条 政府产业基金应围绕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投向高端装备制造、网络经济、现代物流、旅游休闲、民办教育、医疗健康、文化创意等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扶持培育更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政府产业基金可与上级政府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有行业特征的科技产业基金、经济信息产业基金、网络经济产业基金、农业产业基金、医疗健康产业基金、旅游产业基金等子基金,也可以针对特定阶段或投资方向设立多种特定基金。
第十七条 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八条 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基金管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政府产业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模式运作的,应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预审等程序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基金管委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后实施。
政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各方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第二十条 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与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县国投集团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由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即可选择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出资手续的;
2.政府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政府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府产业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的项目,退出时应当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应当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收益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县国投集团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二十四条 县国投集团管理政府产业基金发生的费用应专项列支,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0.6%。
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基金合伙协议进行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第六章 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对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的相应监管机制,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政府产业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政府产业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二十六条 县国投集团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对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的内部管理,对政府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机制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政府产业基金运营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七条 基金运营机构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机制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对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七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县国投集团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政府产业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县国投集团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政府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政府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县国投集团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置建议方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