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6-22695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6-08-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16〕8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1-2016-001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各国有企业:
《苍南县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苍南县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企业资金存放中的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2015〕8号)和《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温州市委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八大整改行动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5〕33号)以及《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5〕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苍南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除外)。
第三条 企业资金存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将资金存放、管理事项纳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条 企业要根据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银行账户和管理银行账户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企业资金,不得出借、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六条 企业不得在没有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的银行开设账户。
第七条 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开展账户清理工作,与企业经营结算关系已结束或利用率低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撤销关闭,防止账户过多造成资金闲置、管理混乱。
第八条 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由企业财务部门向企业经理层提出申请意见,经理层审议后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审批通过事项由企业财务部门执行。
第九条 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向出资人报备制度。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信息报出资人备案。
第三章资金存放管理
第十条 企业要对所拥有或控制的货币资金做好计划管理,根据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对不同资金的性质和特点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资金预期闲置量和闲置期限,制定资金的存放方式、存放规模、存放期限及存放收益水平期望值等存放计划。
企业在制定与执行资金存放计划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落实安排与贷款挂钩的存款资金需求;选择资金存放期限和不同变现能力的理财产品时,要考虑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得影响企业资金周转能力,避免产生财务支付风险。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资金存放计划与存放要求,通过内部决策程序,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对象。存放银行对象确定方式主要包括集体决策方式和招投标存放方式,选择招投标存放方式的参照《苍南县县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苍政办〔2015〕71号)文件中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存放方式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活期存款及购买理财产品等。对所有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企业应加强同银行协商谈判,在资金安全和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前提下,企业可通过购买银行高收益理财产品来提高资金存放收益,缩小资金的存贷款利率差。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银行对企业的贡献度大小为主要因素制订资金存放分配规则,做到可量化操作。企业可根据资金来源确定合理的存放分配方式,对能够自主分配存放资金或资金流入比较稳定的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存放。
第十四条 企业没有内部业务需要,不得随意在各银行账户间转存资金。因业务需要在银行账户间转存资金的,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章资金调借管理
第十五条 为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县国有独资(包括全资)企业资金实行适度统筹管理、调借使用。调借资金时,应当合理保证资金被调借企业资金预期使用安排。
第十六条 资金调借要着重考虑资金使用安全,禁止将企业资金调借给非国有企业(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资金调借履行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企业根据资金的使用需求,事先做好资金调借沟通工作,然后提出使用申请,并按企业管理关系上报审批。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间资金调借由集团公司审批,跨集团管理企业间资金调借由县国资办审批。
第十八条 资金调借企业双方要签订资金调借使用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费率及归还期限等。资金被调借企业为债权人主体,享有债权人相应权利;调借资金使用企业(单位)要承担资金按期归还本息等相应债务人责任,企业负责人为责任人。企业自有资金被调借使用的,可向使用企业收取一定比率的资金使用费,使用费标准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县国资办可根据资金使用需求,出具资金调借使用通知单,对企业闲置资金进行调借,资金被调借的企业无特殊理由应当予以配合。资金调借企业双方根据县国资办出具的资金调借使用通知单,签订资金调借使用协议。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金存放情况必须在企业内部定期进行公示,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下属企业或者企业财务等机构提出要求,干预资金存放集体决策。
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之间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从业、任职情况,所在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在该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放情况作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并在企业年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中做出说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企业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情况、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收付及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查企业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资金存放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未进行回避、公示、报告的企业和个人,由县国资办或审计监察部门责令纠正,并视情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