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浙教试院办[2016]4号
各设区市、义乌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卫生计生委:
2016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体检工作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精心组织实施;要选聘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加体检工作,对参检专业人员要培训到位,责任到人;要进一步树立服务理念,为考生提供良好服务;要全面、准确、及时、规范地做好体检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安全。
二、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各体检站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规定。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转氨酶(ALT)参考值按《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 404.1--2012)执行:男性 9-50U/L,女性 7-40U/L。
三、各地招生体检工作须在高考报名后至4月底前在指定的招生体检站组织进行。任何规定时间外及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均无效。
四、对提交复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由县(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以下统称招生部门)审核汇总后造表,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报设区市招生部门,设区市招生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安排复检。对复检不合格并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由设区市招生部门审核汇总后造表,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于5月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汇总后统一安排终检。凡申请复检或终检的考生,分别凭县(市、区)或设区市招生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考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参加。
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卫计委确定一家省级医院作为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做出终检结论,终检时间集中于5月6日-13日进行,逾期一律不再办理。
五、参加高职单考单招的职高、中专、技校的考生,按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规定执行。
六、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申请合理便利条件的(包括免除外语听力考试,佩戴助听器等),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浙教办考〔2015〕84号)规定执行。
七、残疾考生(指符合普通高校残疾考生标准,包括申请或不申请合理便利条件的所有残疾考生)名单在5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中心体检组审核。
八、肺结核治愈考生名单及相关资料在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中心体检组审核。
九、各市的体检各项统计报表和总结在7月1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中心体检组或电邮到wangjieting88@163.com。
十、体检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14〕49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