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送审稿)网上征求意见

  • 发布日期: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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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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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送审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13日。

电子信箱: cnfzb@163.com

通信地址:县行政中心810

邮件编码:325800


《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送审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可持续性地开展,根据《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温政令〔2012〕13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106号)和《苍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苍政办〔2012〕345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凡户籍在我县的广大城乡居民均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注:户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县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县外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除外)。

(二)县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迁入关系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费用后,从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户籍登记后,可以凭户口簿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予以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具体参照苍委办〔2015〕30号文件执行)。

二、筹资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730元/人(含大病保险3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520元/人,个人缴纳210元/人。

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独女户及二女户(女儿本人及其父母)(苍人口计生〔2005〕17号)、县重点优抚对象(温民优〔2009〕50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浙政发〔2015〕50号)、服役期间的现役军人父母(温政发〔2016〕46号)、建档立卡农村低收入人员(中发〔2015〕34号)等群体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和县财政各承担50%;城乡低保家庭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乡镇两级政府财政各解决50%,此类对象由乡镇财政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基金,各乡镇必须于2017年4月1日前缴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专户,否则不予参保,由此出现的责任问题由乡镇政府承担。

三、筹资要求

(一)实施年度。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为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年度。

(二)筹资时间。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截至2017年2月底。

(三)登记录入。各乡镇在筹资期间应及时准确地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核对及录入工作,必须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保计算机信息采集系统,经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医保股审核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导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确保在2017年4月1日启动新年度的核销工作。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对象,不予参保。

(四)票据使用。2017年度个人缴纳基金收缴票据统一使用《苍南县××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缴费凭证》。

(五)参保公示。各乡镇完成参保数据录入后,要及时按村(居)打印参保人员名册,在村(居)公示栏内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核对。各乡镇在公示期间发现已缴费而漏录的对象,必须于2017年4月30日前,提供缴费凭证、参保登记册和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经乡镇审核后,上报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医保股补登,逾期一律不予办理。因漏录未能及时补登而出现的责任问题由乡镇政府承担。

四、报销待遇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继续实行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报销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即参保人员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参保人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具体参照我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文件执行)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按医疗机构等级设定起付标准,一个实施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自2017年4月1日起,一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参保人员在县内一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的部分,报销80%;县内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的部分,报销70%;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的部分,报销50%;温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的部分,报销40%。2017年度参保人员住院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视同住院报销。此类参保患者经县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科备案后,其确诊以后当年度用于该特殊病种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3.因急症在医疗机构急诊室抢救无效死亡的,其产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4.因急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待病情稳定之后应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急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提供该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证明的,可以予以报销。

5.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0种疾病的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报销比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仅限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凭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市民卡即时刷卡结报。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报销比例为合规的门诊医疗费用的20%,定点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医保联网的村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合规的门诊医疗费用的50%。2017年度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2.处方限额。按“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的要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处方限额制度。超出限额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支付比例给予报销,不影响参保人的待遇享受,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县级医院(含民营医院)处方次均费用最高限额300元;中心卫生院处方次均费用最高限额10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医保联网的村卫生室处方次均费用最高限额50元。

五、注意事项

(一)各乡镇、村(居)务必把握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时间,周密部署、细致落实宣传、筹资、登记、信息核对及录入等各项工作,做到参保名册、缴费凭证和信息录入名单一一对应,确保参保信息准确无误、不漏保。

(二)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县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县外城乡居民医保的,不得重复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若有重复参保的,不能重复享受报销待遇,且个人缴纳的参保费不予退还。

(三)同时享受商业保险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报销材料原件到参保乡镇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四)2017年4月1日起,原医保卡停止使用,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该卡仅限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盗用和伪造。各乡镇、社区、村(居)有关工作人员需通知参保人尽快到我县四大市民卡合作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

(五)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导致医疗费用原始票据遗失或灭失的,应出具加盖就诊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的原始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票据遗失登报声明的证明,并填写《医疗费用收据遗失情况说明》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收据遗失申请报销承诺书》,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其医疗费用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医保股给予统一受理核销。

(六)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已开通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就诊的,必须刷卡报销(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因素导致不能刷卡的除外),否则,报销比例下降5%。

(七)参保人员报销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如确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核销比例按原参保年度标准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要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召开动员大会,深入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宣传动员、政策知识和筹资登记规范培训工作,并将参保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到片、到村(居)、到人,把握筹资参保登记和数据录入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奖惩。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考核机制,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由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的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实绩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分工合作,共同监管。县人力社保局、县卫计局等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住院病人不合理流向县外医疗机构;要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坚持县、乡镇、村(居)三级的基金使用和费用报销定期公示制度,条件成熟的同步实行网上公示。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工作。学校、幼儿园要协同做好本校(园)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动员、资格确认、缴费代收工作。县财政局要积极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定期及时拨付医保资金,并把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残联和县移民办、县扶贫办、县人武部等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群体免费参保资格年度确认工作,及时把人员信息报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医保股。县审计局应加强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审计。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