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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苍南县2015-2019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送审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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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编码:325800
《苍南县2015-2019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送审稿)》
为落实我县渔业捕捞及水产养殖渔民和渔业企业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办法〉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24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一)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对象,是指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船所有权人(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转为过洋性渔船或远洋渔船,领取远洋渔业油价补贴的不再享受国内捕捞渔船生产成本补贴。
(二)补贴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海洋捕捞渔船要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3.养殖渔民(渔业企业)在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范围内(以下简称“养殖证”, 养殖证必须符合农业部公告1408号要求),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4.自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不予补贴。船龄标准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见附件1);
5.自2020年起,从事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的渔船,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浙江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2、3)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4)调整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执行。
(二)2015年—2019年生产成本补贴标准的核定,国内捕捞渔船以2014年度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审核认定的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油补数据库为依据,分档核定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船长、双控功率、主作业类型及主作业方式为准。
(三)凡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建造和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其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应当重新测算,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实际补贴金额。具体测算办法按省局下达文件执行。
(四)小型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照顾,主要按船长分档核定补贴标准,不再按作业类型分类核算补贴标准,也不实行补贴标准逐年递减。具体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3。
(五)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档功率下限的,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核定补贴标准。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按低档次船长核定补贴标准。
(六)养殖机动渔船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分档核定补贴标准,设定单位养殖面积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上限和单船最高补贴功率上限,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4。
(七)在一个补贴年度内渔船按其实际作业时间按月发放,禁渔期视为正常作业时间。
三、申请审核
(一)从每年2月1日开始,凡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前一年度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填写补贴申请表(附件5、6),内容包括渔船信息、渔船所有人信息、养殖证信息、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渔船必须通过前一年度内的年审工作,如特殊情况逾期检验和年审的,当事人需说明情况,经乡镇政府和县海洋与渔业局核实原因;无正当理由的,扣除相应逾期月份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严禁申请人有证无船、一证多船申请生产补贴资金。
凡渔船、渔船所有人、养殖证等信息有变更的还需填写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变更表,变更表内容格式与申请表相同。
(二)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买卖的,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年末内办结的由买入方申请、未办结的由原渔船所有人申请。
(三)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表(包括变更表),经村(社、公司)、乡镇审查并签字盖章。村(社、公司)、乡镇对申请人、渔船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查;捕捞渔船有买卖分割或纠纷的,双方由所在乡镇进行调解签订协议后,在分割调解协议表(附件7)上签字盖章,经乡镇审核后予以上报,并提供双方银行账号。
(四)县海洋与渔业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渔船、证书(证件)、生产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特别要加强对报废、拆解、灭失或新建渔船、改造渔船以及是否有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审核。
(五)县海洋与渔业局在浙江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管理系统上进行录入、审核、测算补贴资金,对补贴对象的申请资格、生产情况、补贴标准在县海洋与渔业局网站、合作社、乡镇、县渔业办事中心等公共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各渔业镇在公示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附件8)反馈给县海洋与渔业局。
四、 发放程序
(一)所在的村(社、公司)要及时通知并指导申请对象填写申请表,审查并签字盖章。
(二)乡镇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查,核实海洋捕捞渔船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对其捕捞日志或生产日记进行检查,并出具生产证明(附件9)。
(三)县海洋渔业局对申请对象进行受理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渔船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海洋与渔业局重新审核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县海洋与渔业局在3个工作日内把发放名单报送县财政局;
(四)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后,由国库通过协议银行县农商银行和中国银行苍南支行发放,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县财政局发放文件提供的名单,把资金拨付到各补助对象帐户中。
(五)县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厅等有关单位。
五、加强领导
县政府成立苍南县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县财政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各渔业乡镇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我县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认定、发放、协调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县海洋与渔业局),集中精力抓好2015-2019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发放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骗取生产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生产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生产补贴资金;不得在生产补贴资金发放中将各类收费在补贴资金中直接抵扣;不得变相“搭车”收费。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取消或扣减补贴对象的生产补贴。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或扣减办法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的规定执行。
(三)县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辖区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生产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在生产补贴资金核发工作中发现误发或冒领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2.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上限表(2015年—2019年)
3.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上限表(2015年—2019年)
4.养殖机动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上限表(2015年—2019年)
5.浙江省××年度国内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表
6.浙江省××年度养殖机动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表
7.买卖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协调分配表
8.关于XX镇XXXX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发放公示结果反馈
9.生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