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送审稿)网上征求意见

  • 发布日期:2016-11-29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
  • 字体:[ ]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送审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27日。

电子信箱: cnfzb@163.com

通信地址:县行政中心810

邮件编码:325800

《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精神,加快金融创新,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立足创新、把握规律,破解小额贷款抵押担保难题,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互补合作,促进创业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小贷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切实发挥金融业在“保增长、惠民生、促和谐”上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原则。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试点初期由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2.权责明确原则。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的权责关系,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

  3.快捷便利原则。借款人在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后,一般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抵押或担保,便可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有效缓解“三农”、小企业及创业者抵押担保压力。

  二、主要内容

  (一)参与主体。小额贷款机构确定为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承保机构确定为全县保险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的我县中小企业、农户和城乡创业者。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三)运作机制。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起“小额度、广覆盖、易操作、成本合理”的运作机制。由银行与保险机构联合对小额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小额借款人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与抵押或担保(联保)相组合的方式获得贷款,以解决小额借款人抵押担保不足额的问题,也可探索创新其他有效的融资方式。对小额借款人已经提供足额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不能强制要求做贷款保证保险。

银行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小额借款人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当小额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同时银行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情况及相关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赔偿。

银行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四)融资成本与期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的承保模式确定费率,保证保险年化保费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试点机构可根据小额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不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增加小额借款人的融资成本。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三、风险防范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不同对象的小额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中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合力加强风险管控。银行与保险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展开密切合作。银行要加强内控管理,严把小额贷款质量关,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当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应立即停办试点业务。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部门对试点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试点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造成试点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应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及时进行查处。

(四)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失信惩戒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协助试点机构防控化解风险。要将小额贷款发放以及欠款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禁止负债金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个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和内部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支持政策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期间,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对保险机构按不超过年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0.5%进行风险补偿,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若全县保险机构申报补助总额超过财政控制总额,则按各保险机构申报金额占全县申报总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采取激励措施。对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及保险机构,在县金融机构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试点协调机制。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县金融办牵头,县人行、县银监办、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以及试点机构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决定有关的重大事项,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