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6-22713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6-1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16〕14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1-2016-00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苍南县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64号)和《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特制订《苍南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苍南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64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结合苍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苍南县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苍南县政府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四条 苍南县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苍南县支行会同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苍南县财政局综合评定。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以后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借款人所经营项目工商注册地在苍南,且所经营项目属非国家限制行业。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用于支持苍南县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制造、服务等八大产业内的创业项目。
第八条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调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基金初始额度为1000万元,按照竞争性存放原则确定一家或多家专户存储的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委托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担保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适时补充扩大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基金为“重点人群”初次创业申请的一类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一类贷款只能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发放。创业担保基金存放银行根据担保基金的规模,按一定比例放大发放贷款。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苍南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同意,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十六条 当创业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超过担保基金最大放大额的80%时,由县人力社保局通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200万元资金,用来补充扩大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可视情况要求一类贷款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对资信情况较好的借款人应尽可能降低反担保要求,对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下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
第十八条 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经办银行应立即进行追偿,凭法院案件受理单及代偿清单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后,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按以下金额代偿:贷款额度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以下的全额(含贷款期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下同)代偿;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代偿80%。
第十九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并垫付追偿费用;经办银行需对每笔代偿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起诉并申请执行,并把代偿诉讼的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及申请执行文书及时报送给县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条 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先偿还经办银行垫付的追偿费用,多余款项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超过1年未收回的,县人力社保局可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自愿申请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格申请。借款人向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个人资格申请:
(1)苍南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附件1);
(2)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材料,其中“重点人群”另提供: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学生证,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城镇复退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的证明等。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资格申请需提交:
(1)苍南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5)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企业所吸纳“重点人群”人员名单,劳动合同,上年度12月份和本年最近一个月份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6)上年度末财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县人力社保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资格条件的,在《苍南县创业贷款申请表》中签署认定意见(注明是否是重点人群,是否贷过一类贷款);对不符合创业贷款资格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对需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一类贷款,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由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在《苍南县创业贷款申请表》中签署担保意见(注明最高担保额度)。
(三)贷款申请。借款人凭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的《苍南县创业贷款申请表》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经办银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申请一类贷款只能向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提出申请。
(四)经办银行核贷。经办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根据银行贷款政策做出是否放贷决定,决定要放贷的,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贷款,对需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一类贷款,贷款金额只能在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签署的额度以内;决定不放贷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苍南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七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一)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二)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筹集,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发放形式。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结清后可向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经办银行签署意见的苍南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2或附件3);
(二)借款借据复印件。
县人力社保局及时审核辖内的创业贷款贴息申请,并在季末后的7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及贴息资金下拨。
第二十八条 对按规定开展创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由县财政按不高于当年发放创业贷款金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主要用于对创业贷款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奖励。对创业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经办银行,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苍南县支行负责会同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苍南县财政局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工作和创业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门人员,通过“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平台”实现部门数据共享,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十一条 苍南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点,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通过“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平台”及时向县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苍南县支行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定期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和检查,并视情况实施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根据需要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苍南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认定后,可参照本办法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苍南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2.苍南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3.苍南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附件1
苍南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户口所在地乡镇、 社区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其他证件号码 | 人员类别 | |||||||
申请贷款期限 | 申请贷款金额 (元) | |||||||
贷款用途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其中人力社保部门一份,经办银行一份。
附件2
苍南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户主姓名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家庭人口: 人,其中:劳动力 人 | ||||||
申请贷款期限 | 申请贷款金额 (元) | ||||||
反担保方式 | 反担保人签字 | ||||||
贷款用途 | |||||||
担保方式 | 创业担保基金□ 自然人保证□ 法人保证□ 抵押□ 质押□ 其他□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经办银行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财政部门 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办银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3
苍南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姓名 | 年龄 | 文化程度 | |||||
营业执照编号 | 注册地址及时间 | ||||||
在职职工总数 | “重点人群”职工总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贷款经营项目 | |||||||
申请贷款额度 | 自有资金 | ||||||
申请贷款期限 | 项目经营地点 | ||||||
是否入驻科技孵化器 | |||||||
项目生产经营计划、市场前景、成本盈亏分析 | |||||||
还贷计划 | |||||||
经办银行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财政部门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办银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