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16-22703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6-10-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16〕127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CND01-2016-0023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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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苍南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县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丰富旅游住宿设施类型,提高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42号)和《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乡村或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民宿。

第四条  凡在苍南县辖区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审批

第五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宿在城镇或集镇建成区之外(特殊情况由苍南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讨论决定);

(二)民宿选址不影响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

(三)民宿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四)民宿有土地证、房产证,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四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客房净面积(不含洗手间)原则上不少于    。建筑层数超四层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已经从事民宿经营的,必须将超层部份进行拆除或采用硬隔离。无法提供房产证、土地证的,根据《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苍政办〔2014〕57号)的规定,不属违法建筑的,由当地镇(乡)出具权属证明(是否属违章建筑,是否位于乡村或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要求。

(五)民宿应当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要求和卫生安全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  (七)道路通达条件较好,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第六条  民宿经营户应当履行下列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二)落实住宿游客身份证件查验和信息登记录入制度;

(三)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四)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民宿经营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七条  成立苍南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具体由县政府办公室、旅游、农办、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计、住建等部门组成。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附后。

(一)苍南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二)镇(乡)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乡)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民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联合会审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风景旅游、农办、公安、消防、住建、卫计、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会审小组,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工作。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办理,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具体程序如下:

(一)业主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镇(乡);

(二)镇(乡)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建筑结构安全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会审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由风景旅游部门负责对民宿名称进行核准,要求名称符合当地地方特色、蕴涵地方独特文化,最终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复核并作登记;

(五)民宿各项设施按标准和评审结果要求实施后,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联合验收,通过后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民宿经营者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

(六)民宿经营者办理工商、食品经营、公安、卫生、税务等相关证照后,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镇(乡)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乡)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镇(乡)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一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或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四)销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五)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六)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七)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大力推进精品民宿规范提升,对授牌“民宿经营”的民宿,享受统筹营销、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鼓励民宿自愿申请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照《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被评定省级农家乐三、四、五星级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考核,被评为“良好民宿”以上的给予表彰奖励,原则上考核一年开展一次。

第十六条  培育扶持成立县级民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引导民宿经营者创新理念,注入文化、提升品质,规范经营。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报当地乡镇同意,经县旅游局及县旅游协会审核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五章  考核赋分

第十七条  县民宿协调小组应根据《苍南县民宿认定细则评分表》进行评分,对得分小于70分的,不得授予“民宿经营”;得分71分至80分的民宿,授予“民宿经营”,对得分81分至90的民宿,可评定为“良好民宿”,对得分高于90分的民宿,可评定为“精品民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苍南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民宿的消防、治安标准

3.民宿卫生安全标准

4.苍南县民宿申办审批流程表

5.苍南县民宿办证申请表

6.苍南县民宿认定细则评分表


附件1

苍南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具体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星级评定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承担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

县农办:协同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开展民宿经营户评定和民宿特色村、示范点评定工作。对民宿发展纳入美丽乡村创建内容之一,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协助和指导镇(乡)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县发改局: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民宿餐饮服务许可和民宿营业执照核发,对民宿行业依法实施监管,加强民宿经营户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镇(乡)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

县公安局: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县公安消防局: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消防技术方面的指导,加强对全县民宿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消防隐患的点,及时指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

县住建局:逐步建立健全民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镇(乡)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县卫计局:参照住宿业卫生规范,做好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对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全县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指路体系,加强民宿经营区域交通安全监管。

县文广新局:负责指导民宿发展的文化特色,参与审核历史文化名街名村的民宿发展方案和历史文化名村内个体民宿的选址。

县水利局:参与民宿的选址,防止民宿选址在防汛危险区域,检查指导民宿的发展影响防汛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指导镇(乡)将乡村旅游的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指导镇(乡)完善民宿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编制,明确避灾场所,确定避灾路线;协同国土、安监等部门督促镇(乡)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山边、溪边、涉水项目及其它危险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游客涉险。


   

附件2

民宿治安消防安全标准


一、民宿消防安全标准

1.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    ;

2.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         米    ,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    ;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且应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4.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5.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6.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    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7.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8.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9.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10.各乡镇应当引导、帮助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11.民宿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当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时,规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⑴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的;

⑵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的。

二、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要求

民宿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或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

4.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附件3

民宿卫生安全标准


1.从业人员需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

2.有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宿,生熟食材应分开存放,并定期进行检查,杜绝腐败变质或过期食品;

3.民宿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垃圾桶要按时清理、定点摆放;

4.房间、浴室门锁干净且开启正常,房门、浴室门保险正常,活页开合流畅,开关时无杂音,油漆完好无破损;

5.热水壶、杯具、茶盘、茶叶盒干净且摆放整齐;

6.房间内床罩、被套平整清洁,无污迹和异味,地毯无杂物无污渍;

7.被子无破损、无异味,枕头松软、无破损无污迹无异味;

8.床头无毛发,床头柜插座无松脱;

9.天花板平滑无裂缝,无霉点、污迹,墙角无破损、无霉点及蜘蛛网;

10.浴室内抽风机开启和运转正常、无噪音;

11.浴室水龙头表面光亮,面盆无水渍无污垢,云石台上无牙膏等污渍,漱口杯无破损无污渍;

12.垃圾桶内外无杂物、污迹;

13.盥洗用品未被使用过、包装无破损;

14.浴室内淋浴花洒头洁净光亮、转动灵活;

15.卫生间地板洁净无污迹、无杂物,地漏无杂物、无异味溢出;

16.消防器材、安全指示灯正常完好、无灰尘;

17.公共区域照明灯完好,安全防火门开关自如、闭门器完好;

18.保洁用垃圾桶盖板要关闭,无异味、无蚊虫。


附件4

苍南县民宿项目联合审批服务流程


1.由经营业主提出申请,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当地乡镇(街道),也可以村集体为单位统一组织提交当地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实地踏勘,对经营性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民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阶段

(一次性告知)

   

第二阶段

(乡镇初审)

   

第三阶段

(集中受理)

   

第四阶段

(联合验收)

   

第五阶段

(办理证照)

      




 

附件5

苍南县民宿办证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

姓  名


身份证

号  码


联系电话


现住房及

设施情况

位于        镇(乡)      村________路______ 号,楼层_____层,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建造竣工时间______年_____月,房间数________间。

消防设施

配备情况


卫生安全

配    置


申请要求

投资______万元,营业客房________间,床位数________个,餐桌数________桌,餐厅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他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所在村意见:


年   月   日

所在镇(乡)意见:


年   月   日

部门意见:



部门意见:


部门意见:



部门意见:


部门意见:



部门意见:


部门意见:



部门意见:


会审结果:


苍南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镇(乡)、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各一份。凭此表办理相关证照。


附件6     

苍南县民宿认定细则评分表


序号

类别

检查项目说明

分值

得分

1

公共

区域

20分

设服务台,能及时提供接待、结账等服务。并提供客房价目表及所在地的旅游交通图等相关资料,服务台应有电话可供客人使用。在服务台附近须有休息处,方便客人使用。(必备)

2


2

各功能区(公共区、餐饮、客房)都覆盖无线网络,或仅客房覆盖网络(必备,有线、无线均可)。

2


3

有空调,效果好。视觉范围内空调外机要美化遮掩。

2


4

公共卫生间位置合理,有厕位、卫生纸、污物桶、半身镜、洗手盆、洗手液或香皂。

2


5

有简单艺术装饰或有绿色植物,无异味,令宾客感到自然舒适。

2


6

功能照明、氛围照明效果好。天花板、墙面设计具有地方特色或有鲜明主题。(原6、7条整合)

4


7

民宿实名登记所必需的设备和熟练操作人员。

2


8

设公共交流区,位置合理,周边环境清洁优美,提供桌椅等家具,提供茶水、无线网络,有装饰,使用方便,氛围舒适。

4


9

客房

60分

卫生间配备有梳妆镜、淋浴(热水至少定时供应)、面盆、漱口杯(每客1个)、卫生纸、垃圾桶(前6项必备)、毛巾(每客1条)、防滑设施、牙膏牙刷,每项1分;每个没有室内洗手间的客房扣2分。

6


10

客房净高度不低于      。(必备)

2


11

床长度不小于      ,宽度不少于      。(必备)

2


12

有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且业主方会使用。(必备)

3


13

每房配备电热水壶或热水瓶,相应的饮具。(必备)

2


14

有主光源(顶灯或槽灯)(主光源必备),局部照明灯具。

2


15

客房有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有垃圾桶、电源插座、吹风机,有窗帘、绿色植物或艺术品装饰。(必备)

3


16

棉织品整洁,存储场所干净,有消毒措施。(必备)改为有独立的布草间(或布草柜)、公共饮具消毒间。(必备)

2


17

每天要整理住客房间,每客必须更换床单、被套及枕套。

2


18

配备盆桶、拖鞋的清洗消毒及从业人员更衣洗手等专用清洁设施。(必备)

2


19

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必备)

2


20

客房的净面积(不包括卫生间)不少于      的每个得2分。

8


21

室内有空调,每个没有配备空调的房间扣2分,扣完为止。视觉范围内空调外机要美化遮掩。

8


22

有桌、椅、等家具,摆设合理,使用方便,干净整洁。

4


23

客房门有门牌,钥匙管理安全可靠。

2


24

与外界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安装防蝇纱网;客房及走廊通风、采光条件良好。(必备)

2


25

客房整体装饰具有地方特色或鲜明主题。

4


26

地面、墙面、天花板设计具有地方特色或鲜明主题

4



27

餐饮

20分

有与餐厅经营面积和菜式相适应的厨房区域,厨房内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油烟措施(土灶除外)。(必备)

2


28

配备与厨房相适应的保鲜和冷冻设施,生熟分开。(必备)

2


29

有消毒措施,供宾客使用的餐具、茶具、公共用具必须清洗消毒,并保持干净。(必备)

2


30

提供早餐服务。

2


31

菜品明码标价,能提供本土特色菜肴。(必备)

2


32

餐厅有空调,效果好。视觉范围内空调外机要美化遮掩。

2


33

餐厅地面、墙面装饰具有当地特色或鲜明主题。

2


34

功能照明有氛围。

2


35

餐饮装饰整体效果好。使用方便、感觉舒适。

2


36

建设隔油池,未纳管区域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2


合   计

100


评定人员签字:                          评定时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计、环保、住建、农办等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实地踏勘,集体评审出具整改意见。整改后,组织联合验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