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5-49821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和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08-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无文号 |
苍政地〔2015〕6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夏克相等6户下山异地
脱贫建房用地的批复
夏克相等6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国土资源局、县扶贫办和桥墩镇人民政府的核查意见,经研究:
同意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夏克相、罗进程、韩庆喜、韩庆潘、杨世新、蔡景羡等6户按规划下山脱贫建房6套,用地总面积42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69.0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95.7平方米,土地坐落于桥墩镇金山头村。
以上土地经批准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建房户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桥墩镇人民政府。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