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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县政府和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5-07-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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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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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ND00-2015-0006

 

苍政发〔2015〕113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保对象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且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及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的人员(包括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享受精简退职费的人员)。

  (二)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及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接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不纳入转保范围。

  二、转保办法

  (一)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0周岁,下同)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个人或集体缴费,含财政补助部分,下同),以办理转保手续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计算至月,不足月部分不予计算。折算缴费年限的资金属政府补助部分全部划入统筹基金,村集体、个人出资部分在折算后仍有余额的,划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折算缴费年限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折算核定手续的社保上年度尾月时间为界点,按自后向前的顺序,逐月记入参保人员尚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段。折算年限推算到16周岁为止,折算至16周岁仍有余额的,村集体、个人出资部分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折算至1992年1月前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不划建个人账户,所对应的折算资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为申请补缴时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和补缴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转保时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应缴足或补足15年。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享有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余额部分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办法和补缴标准同第(一)项,其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转保时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

  2.为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降,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年龄计算至经办机构办理转保手续当月)。

  三、转保办理

  1.被征地农民转保的,凭转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养老保险股办理转移手续。

  2.参保被征地农民在办理转移手续后需要补缴的到当地社保所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开具缴款核定单后,在当月25日前进行缴费,超过当年社保年度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四、相关问题

  (一)个人补缴的资金,按照转保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二)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后,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到异地时,折算或者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能转移到异地的,经本人申请,转保时折算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集体缴费金额和补缴金额可以退还。

  (三)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后,不得转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四)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能再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老农保、供养等其他的养老保障待遇。

  (五)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一次性补缴享受折扣的人员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六)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我县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和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之后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均以本意见为准。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