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由龙港居民郑某起诉县国土局、住建局、龙港镇强制拆除其厂房的案件在县法院审结,因三部门发现违章建筑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但未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便进行强拆,县法院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据了解,今年2月9日,郑某向苍南法院起诉称,2008年,他经龙港镇平等社区韩家洋村两委、平等社区同意在韩家洋村郑氏宗祠后临时借用村集体土地建家庭作坊厂房从事布角料加工。2014年7月30日,被强制拆除。后得知是被县国土局、住建局与龙港镇政府共同拆除。郑某认为该三单位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造成其巨额财产损失,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县国土局、住建局与龙港镇政府三被告强制拆除其厂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庭上,三部门辩称,郑某的厂房没有经过法律审批手续,属违章建筑,依法应予拆除。2014年4月28日,县国土局已向郑某发送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但郑某不停止违法占用土地行为。2014年7月30日,三机关联合组织相关人员对郑某的非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三部门认为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令限期拆除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是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筑的两个前提条件。而本案中,县国土局仅向原告郑某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未做出任何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也未收到县政府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决定,因此,三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缺乏执行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该行为违法。
采访手记:
近年来,因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成为一项棘手的工作,尤其是对于违章建筑,政府部门也是狠下决心,坚决做到“违必拆,六先拆”。但是,政府部门在打击违法行为、行使职权时,也应遵守法律。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战略地位”,更加要求政府部门、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只有执法部门首先带头遵守法律,才能更好地树立法律公信力,才能在打击违法行为时,得到群众更多的支持和配合。(记者陈薇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