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藻溪镇魁桥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 发布日期: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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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矿交〔2015〕2号    

苍南县藻溪镇魁桥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14号)、《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1〕18号)、《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浙土资发〔2013〕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苍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受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由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苍南县藻溪镇魁桥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出让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工人文化宫南侧)。    

(二)采矿权名称:苍南县藻溪镇魁桥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三)矿区位置:矿区位于苍南县城区南东150°方向直距6.4公里魁桥村东侧,行政区划属藻溪镇。

(四)开采矿种:建筑用凝灰岩。    

(五)矿区范围:矿区范围由8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1032km2,开采标高自+292m—+45m。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如下:


六)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3年6个月(含基建期6个月)。

(七)生产规模:暂定95万吨/年。

(八)矿区资源储量:经温土资储备字〔2014〕3号备案的地质报告中估算矿区建筑用石料矿矿体基础储量(122b)477.45万立方米(1217.58万吨)。剥离物18.75万立方米(30.93万吨)。

二、竞买人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境外申请人还应提交经商务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

(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竞得人资格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先竞买,竞得后再进行资格审查,若竞得人资格不符合竞买人条件,即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出让人有权对该采矿权另行出让。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一)采矿权竞得人必须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进行矿山建设,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的原则进行矿山开采。对造成地质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的,应当负责治理。严禁滥采乱挖、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采矿权人应按市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进行封闭式生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工艺,加大降尘、减噪等环保设备投入,减少环境污染。    

(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应该符合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温州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温土资发〔2012〕359号)规定。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一)挂牌文件获取    

挂牌文件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有意竞买者可通过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选择拟竞买采矿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该采矿权相关资料。不接受现场报名、报价。

(二)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3月3日(北京时间,下同)。

2、网上报名申请时间:2015年3月4日9:00至2015年3月16日16:30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15年3月4日9:00起至2015年3月17日15:30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交易保证金及竞价规则    

(一)交易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应于2015年3月16日16:30时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按照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到账后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交易保证金由竞买申请人缴纳,从竞买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    

(二)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有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和“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2280万元;增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一)采矿权出让所得    

采矿权出让所得分二期缴纳,第一期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缴纳,比例不低于50%,第二期,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缴纳,受让人在缴纳第二期采矿权出让所得时,应自第一期款项约定缴款日期的次日起,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缴纳资金占用费。缴入苍南县财政专户,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二)政策处理费用等其他费用    

采矿权竞得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前,除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外,还需按有关规定缴纳(支付)矿山生态环境与治理备用金、矿区政策处理等相关费用。其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中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相关税、费(提示: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6号规定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为每吨3元。)按有关规定收取。

矿山开采涉及的开采区土地占用、地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坟墓迁移等矿山开采政策处理补偿按藻溪镇人民政府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矿山政策处理协议书》执行,其矿山开采政策处理补偿费用共计480万元,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应在成交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政策处理费用支付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给藻溪镇人民政府,由藻溪镇人民政府按《矿山政策处理协议书》支付给有关村集体及有关人(单位)。矿区范围外道路等政策处理工作由竞得人与相关权利人自行协商解决。    

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水、电、道路、加工堆放场地等事宜,由采矿权人根据需要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权利人协商解决。    

竞买人在递交申请前须自行到出让采矿权的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充分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及周边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地质、环境等情况,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对出让人按现状地貌和条件出让没有异议并全部接受。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在办理《采矿登记许可证》登记手续前,受让人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向交易中心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注意事项    

(一)原采矿权人苍南建业采石场承诺未竞得苍南县藻溪镇魁桥普通建筑石料矿区新一轮采矿权,将无条件清退原矿区临时用地上的生产设备、生产管理用房等一切附着物。    

(二)采矿权确定成交后,竞得人须到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和有关规定,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等,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矿权人应规范矿山开采和经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四)采矿权人未经批准不得以倒卖、出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采矿权。    

(五)采矿权人应自行办理土地、林业、环保、水利、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采矿权人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编制和评审工作后,持采矿权出让所得等涉矿规费缴纳凭据及相关材料向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六)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前,除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外,还需按有关规定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土地复垦费用、矿山开采政策处理补偿费用、以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提示: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6号规定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为每吨3元。)按有关规定收取。各项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动工开采。采矿权人应妥善处理与当地村及群众的关系,实现和谐开采。

(七)采矿权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所划定的矿区周围300米范围内新建与采矿无关的设施。如遇特殊情况政府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补偿。矿山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切实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本采矿权终止后, 采矿权人应于3个月内撤离设备设施,腾空场地,采矿权人所使用土地权属不变,政府不予补偿。

(八)风险投资提示    

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采矿权有效期未满,如遇特殊情况政府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将依照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补偿。    

(九)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反映(以公告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八、联系方式    

1、交易机构: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577-88151126。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民航路170号。

2、实地踏勘联系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缪先生,电话: 0577-59875652、64761830。

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特此公告。    

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