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管理和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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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管理

和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苍政办〔2015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管理和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优秀人才年度目标考核奖励标准

            2.优秀人才规划课题成果奖励标准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7

 

苍南县教育系统

优秀人才管理和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系统人才资源的整体优势和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学科教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南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主要指获得以下五个层次荣誉的对象,并在我县教育系统从事相应教育工作的在职人员。

(一)温州市第一层次及以上人才:特指获得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35周岁以下)、市教育名家、市三名(指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下同)等;

(二)苍南县第一层次(含温州市第二层次)人才:特指县三名(指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下同)、市三坛(指教坛新秀35周岁以下、教坛中坚36周岁及以上50周岁以下、教坛宿将51周岁及以上,下同)等;

(三)苍南县第二层次(含温州市第三层次)人才:县三坛(指教坛新秀35周岁以下、教坛中坚36周岁及以上48周岁以下、教坛宿将49周岁及以上,下同)、市学科骨干教师(含骨干班主任,下同);

(四)苍南县第三层次人才:县学科骨干教师(含骨干班主任,下同);

(五)其他人才:具有中学高级职称或教育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一定教育教学业绩等教育系统其他在职人员。

第三条 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市教育名家、市名师名校长、市三坛、市学科骨干教师分别根据省、市有关管理办法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纳入本办法管理。省“151”工程人选、市杰出人才、市青年拔尖人才、市“551”工程人选、县杰出人才、县青年拔尖人才、县学科带头人、县专业骨干等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建立梯队式教育系统优秀人才评选机制。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市教育名家按省市规定进行推荐评选;市县三名、市县三坛、市县学科骨干教师每三年各评选一次,三名由市县人民政府发文表彰;三坛、学科骨干教师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表彰。省特级教师一般从业绩突出的市名校长名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中推荐;市三名一般从业绩突出的市三坛和县三名中推荐产生;市三坛一般从市学科骨干教师和县三坛中推荐;市学科骨干一般从县三坛和县学科骨干教师中推荐;县三名一般从业绩突出的市三坛中推荐;县三坛一般从县骨干和优质课奖获得者中推荐,具体评选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县财政设立教育系统优秀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教育系统优秀人才的评选和各项待遇落实,优秀人才享受的各项待遇在绩效工资外单列实施。原则上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为1000万元,并根据本办法规定按实际需要足额拨付。

第六条 教育系统优秀人才主要职责:

(一)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具有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带头履行所在学校(单位)岗位职责。学年度工作量要达到所在学校(单位)规定要求,带头承担本校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带头担任学校后20%学生较多班级班主任;每学年要在所任教学校举行一定数量的公开课或讲座,积极参与听课评课活动;所任教或管理的班级在所任教学校综合评定中处于良好及以上水平,师生和家长满意度较高。

(三)努力提升自身专业发展水平。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主动参与和承担相关教育课题研究,勤于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积极参与各类学科素养及各类教学比赛,不断探索、研究教育教学实践,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成为研究型、专家型的优秀教师。

(四)积极发挥专业引领辐射作用。要带头参加或主持市县名师工作室各项活动,履行导师带徒和结对帮扶职责,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要主动参加各类带教、支教、讲学活动,做好送教下乡以及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薄弱学校等工作;要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讨活动,充分发挥名优教师的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五)按规定参加优秀人才目标考核。各类优秀人才要严格按照与自身荣誉相对应的优秀人才目标考核标准(具体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力争取得优异的工作业绩和考核成绩,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第七条 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待遇和奖励:

(一)当年度评上优秀人才荣誉奖励。根据优秀人才的不同类别,对于评上具体荣誉的当年度人才,在教师节期间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1

(二)优秀人才年度目标考核奖励。优秀人才在履职期间,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奖励,奖励期限一般为六年。市级及以上人才考核办法由上级确定,县级相关人才考核办法由县教育局制定。县第一层次人才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县第二、第三层次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县教育局在每学年结束时,组织对各类优秀人才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享受考核奖和相应人才待遇,其中考核优秀的,按1.2倍标准发放奖金;经考核不合格或调离相应岗位或奖励期限到未晋升高一级别荣誉的,不发放奖金、不予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原25139欠发达乡镇范围优秀人才学年度考核奖以1.5倍发放,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见附件1

(三)关心优秀人才生活与健康。优先安排优秀人才参加疗休养活动,县第一层次及以上优秀人才每三年安排一次专项疗休养活动;县第三层次及以上优秀人才每年安排一次菜单式体检;生活上发生困难及患重病的优秀人才,经学校逐级上报并核实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安排一次年终慰问。

(四)优先安排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参加学习考察、培训进修、学术交流活动。教育部门要为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学习考察、培训进修、学术交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优秀人才到国内外知名大学参加学习考察、培训进修、攻读教育硕士以及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市第一二层次、县第一层次骨干教师每三年参加一次国内外学习考察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

(五)支持优秀人才设立名师工作室。每两年筛选一部分优秀人才设立名师工作室,以发挥优秀人才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每年给予每个名师工作室活动经费1万元,期满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名师工作室的活动开支;同时评出10%左右的优秀主持人(或导师)和优秀学员,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元的奖励。

(六)保证优秀人才子女优先就学。为了保证优秀人才安心教育教学工作,优先安排县第二层次及以上优秀人才子女在县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优先安排县第三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在本学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优先安排其他优秀人才(含优秀教师)子女在本校就读。

(七)建立优秀人才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制度。为了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执教能力,取得更高的专业成就。对于出版教育教学专著、开展教育教学规划课题研究获奖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出版教育教学类专著的每本补助经费10000元。主持并完成教育规划课题的,按获奖等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2)。对于取得较好高考成绩的优秀人才,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奖励办法,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教育系统优秀人才使用:

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教育系统人才创造必要的条件,科学合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一)要统筹安排,组织优秀人才设立名师工作室,通过结对带徒的形式,有计划地培养事业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教师;要组织市第一二层次、县第一层次骨干教师开展大讲台、大讲坛活动;要成立由优秀人才组成的讲师团定期赴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进行支教、讲学和送教下乡活动,为我县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均衡化和改造薄弱学校作贡献。

(二)县教研室、教科所、教师进修学校等教育教学研究部门要聘请市第一二层次、县第一层次骨干教师为兼职教研、研究员或特聘教师。

(三)学校对市第一二层次、县第一层次骨干教师教学任务安排上,要留出较充裕的时间,以便他们进行教改实验、教学研究及带徒工作;要根据考核评价情况聘请优秀人才为首席教师,发挥他们在学科教学中的领头作用。县编制部门对骨干教师所在学校要给予编制支持。

(四)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定期开展名师(班主任)名校

长论坛,组织学术研讨、信息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对教育系统

人才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予以宣传推广。

第九条 教育系统人才管理:

(一)切实加强教育系统优秀人才管理工作的领导。优秀人才管理采取齐抓共管、分工合作、层层负责的方法。县政府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教育系统优秀人才管理工作。建立教育系统优秀人才挂钩联系制度,县四套班子和县教育局领导要与教育系统优秀人才保持经常联系,听取建议和意见。

(二)建立优秀人才定期交流制度。要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在城镇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教一定年限或已享受人才考核奖励一定年限的优秀人才,县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优秀人才的自身情况,结合农村学校的实际需求,鼓励引导优秀人才向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流动,提升农村教师队伍素质,增强农村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三)建立优秀人才服务期制度。严格控制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外流,建立教育系统人才服务期制度,市第一层次骨干教师服务期为八年,市第二、三层次、县第一层次骨干教师服务期为五年,其他优秀人才服务期为三年。教育系统优秀人才调离相应岗位,其荣誉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相关的津贴等待遇即行终止。

(四)县教育、财政、人事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县教育部门要严格人才考核标准,提高人才经费使用效率,不断完善人才管理机制,定期召开人才座谈会,努力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育人、用人氛围,进一步推进拴心留

人工程。

第十条 教育系统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教育主管部门调查,省特级教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教育名家、市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三坛、学科骨干教师(班主任)经市县教育局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奖励等有关待遇,并由主管部门收回相关荣誉证书。相关资金已发放或使用的,要及时追回;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学校(单位)岗位职责,学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二)在优秀人才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荣誉的;

(三)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

(四)经查实,存在有偿带生、补课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五)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620日开始施行,原苍政发〔2011165号于2015620日废止。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