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5-22648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1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15〕117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CND01-2015-002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苍南县河道保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苍南县河道保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温州市河道保洁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政府所辖区内的河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河道保洁范围为河道水域及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 米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保洁是指清捞河面漂浮物、清扫河岸边垃圾、清理水体可视范围废弃物以及治理有害水生植物等工作。
第五条 河道保洁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公平选择保洁服务企业,推行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全县河道保洁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河道保洁具体实施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河道保洁具体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河道保洁具体实施的组织、监管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辖区域河道周边排污情况的排摸、巡查、治理,杜绝污染物直排河道。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年度河道保洁经费使用计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保洁责任
第十条 保洁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河道保洁队伍建设,聘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水上自救能力的河道保洁人员,统一着装,并因地制宜配备保洁船只、保洁车辆等垃圾运载工具及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装备。
第十一条 保洁服务企业应当每日足额出工出勤进行常态保洁,达到河道水面、水体可视范围、桥头桥下及沿岸陆域无漂浮物、无垃圾、无废弃物、无有害水生植物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两家或多家保洁服务企业保洁责任区域交叉交界河段,因河面垃圾、有害水生植物自然漂移,导致打捞清理责任变动的,责任归属判断采取实时认定。
第十三条 保洁服务企业及保洁人员发现河道保洁范围内随意倾倒或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和废旧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置;现场制止、处置有难度的,要及时向乡镇政府反馈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及时作出响应,派员前往制止和处置,现场制止;情况复杂或情节严重的,报县职能部门查处。
第四章 督查考核
第十四条 县水利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河道保洁具体实施责任情况以及工作成效,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后,一般情况下,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河道保洁工作的组织与成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部署,予以不同方式的应用。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保洁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和成效,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跟进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并执行处罚措施;凡发现保洁服务企业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保洁不到位的,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务合同,情节严重的,予以列入黑名单管理,全县范围内取消该企业参与河道保洁工程招投标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