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藻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文 本
藻溪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并在《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基础上编制了《藻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藻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全面分析了藻溪镇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镇土地利用战略构想、总体目标和完成目标需着力开展的各项工作;明确了主要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用地安排,落实到具体地块;制订了各业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调整方案,并提出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藻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控制建设用地审批总量和布局、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将作为地方性技术法规文件贯彻执行。本规划具体条款由藻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目 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保障、挖潜、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根本出发点,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先安排农业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确定藻溪镇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类用地数量及空间布局,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科学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为藻溪镇的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土地保障。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6)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7)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
(8)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9)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
(1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
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11)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
(12)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
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
(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
源部令第43号)
(1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1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
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2010年“一号”
文件)
(16) 《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
(17) 《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
转换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
(18)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 《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2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苍南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的审查意见
(21) 《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
2、相关规划文件
(1)《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2)《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4)《苍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5)《苍南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
(6)《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7)《藻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8) 藻溪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2001-2010年);
(9) 藻溪镇城镇总体规划;
(10)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图件及资料,等。
第三条 规划原则
本规划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精神,以实现土地利用“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环境”的目标为总体原则。在以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的前提下,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业用地;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科学合理,上下衔接,部门衔接的原则。
在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指标控制原则。坚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不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科学定位”的原则;
2、与城镇村规划协调的原则。规划调整要兼顾小城镇、中心镇、中心村建设规划的调整,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衔接一致;
3、科学安排建设用地原则。按照"三集中一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城镇村布局;
4、坚持以区位调整为主,指标调整为辅的原则。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重点是区位调整,在规划指标体系控制下合理调整区位布局。
第四条 规划任务
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地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划定土地用途区,重点安排好耕地、生态用地及其它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确定村镇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以控制和引导城乡土地利用。
第五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藻溪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32个行政村,总面积为7837.80公顷。
第六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2005年;
规划期限: 2006-2020年;
第七条 规划基数
规划基期数据采用经基数转换后的苍南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并与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相衔接,确保基础数据和图件的真实、准确、全面、可靠。
第八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藻溪镇行政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备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九条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依靠科技进步,面向国内外市场,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质量,振兴经济,藻溪镇拥有优越的自然条件和旅游资源,主要有向北和向西两个发展方向,向北协调与中心城区灵溪镇的关系,把藻溪镇打造成为中心城区外围的重点卫星城镇;向西完成与公婆石景区的衔接,提高公婆石的交通可达性,同时保持藻溪镇的生态性,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走开放型、区域性发展道路。到规划期末,形成交通便利、旅游业蓬勃发展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远期力争成为苍南县中心城区的组成部分,提高苍南县中心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到2020年藻溪镇人口达到3.3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17万人, 农村人口2.15万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0.83平方米;城镇化水平达到32.40%左右。
第十条 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性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形成“人口向中心城镇集中,集约发展;工业向功能区集中,规模发展;商贸向物流中心集中,多元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优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组织和用地功能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把藻溪镇打造成为以旅游业为主,以休闲娱乐服务为特点的中心城区外围的重点卫星城镇。
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土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为总体目标。以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通过内涵挖掘与外延扩大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取得较大成效;实施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地条件。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确定
1、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区域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初步规划目标;
2、在分析土地供需状况的基础上,对初步规划目标进行可行性分析;
3、若需调整上级规划要求,应提出调整理由和依据,向上级反馈;
4、通过上下结合,多次反馈,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确定规划目标。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耕地保护目标
(1)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006-2020年,藻溪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65.57公顷。
(2)耕地保有量:到2020年,藻溪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08.86公顷。
(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2006-2020年,藻溪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不少于143.26公顷。
(4)规划期内,落实标准农田面积713.74公顷。
2、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1)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不超过33.1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2.5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28.79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其它土地3.78公顷。
(2)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4.91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5.05公顷以内,村庄用地规模控制在113.91公顷以内,采矿用地规模控制在0.48公顷以内,独立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47公顷以内。
(3)在县级预留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中将落实1.33公顷用于在藻溪镇新农村建设,同时县级预留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中也将落实1.33公顷用于藻溪镇新农村建设占用。
3、用地效益和集约利用目标
规划期末土地利用效益和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目标如下:
(1)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0.83平方米以内;人均城镇用地控制在55.60平方米以内;人均村庄用地控制在52.98平方米以内。
(2)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32.40平方米。
4、土地生态保护目标
开展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保障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保护区面积,保证河流、水系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推进各项环境保护与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方针
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
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稳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土地利用上要以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挖潜放在首位,严格土地管理措施,把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总量平衡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切实有效地保护耕地。
2、坚持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坚持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并重
尽快建立起以土地供应能力为主导作用的供地机制,尽可能消除过去长期来以需求决定供地做法存在的弊端,各类建设都要尽量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废弃地和非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重视发挥土地市场机制作用,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快速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3、实行占用耕地与复垦挂钩政策
落实好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和净增耕地三项指标,农业内部结构调整,除改善生态环境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果园和挖塘养鱼,非农建设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通过开发复垦整理补充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的耕地。加大复垦投入力度,建立耕地占用补偿机制,对土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搞好标准农田建设。
4、兼顾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加强环境治理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改造中低产田和中低产园地,提高土地产出率,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三者相结合的土地利用效益最优化,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第十四条 结构调整原则
规划期间,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农用地空间布局,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结构。
第十五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全镇农用地面积为7086.36公顷,2020年调整为7157.15公顷。与2005年相比,2020年农用地面积增加70.79公顷。增加部分主要为规划期间复垦新增耕地、园地、林地。
规划期间,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苍南县下达的控制指标。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8.79公顷以内。
1、严格保护耕地
2005年全镇耕地面积为1807.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06%。在规划期内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占用耕地,符合规划的要尽量以少占耕地或不占耕地。规划期末耕地面积调整为1910.19公顷,期内净增加103.17公顷。规划期内通过建设占用减少耕地28.79公顷,通过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生态退耕地减少耕地11.29公顷。规划期内增加的耕地主要来自土地开发复垦,总面积为143.26公顷。
2、增加园地面积,提升园地质量
2005年全镇园地面积74.32公顷,2020年园地面积调整为91.9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7%,增加了17.61公顷,增加的园地主要为规划期间复垦新增园地。
3、提升林地质量,增加林地面积
规划期间提高林地质量,促使其他林地向有林地转化。2005年全镇林地面积为4898.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2.49%。规划至2020年增加到4899.33公顷, 增加了1.29公顷,增加的林地主要为规划期间复垦新增林地。
4、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
2005年全镇其他农用地面积为306.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2%。规划至2020年减少到255.70公顷。减少的其他农用地面积主要被新增建设占用。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全镇建设用地面积407.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0%。规划至2020年调整为350.06公顷。
1、满足城镇工矿用地需求
2005年全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45.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8%。规划至2020年增加到71.00公顷。增加部分主要为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
2、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用地
2005年全镇村庄用地面积为196.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51%。至2020年调整为113.9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5%。减少部分主要为规划期间复垦用于补充耕地、园地和林地。
3、合理安排交通水利用地
2005年全镇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158.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2%。2020年全镇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158.59公顷,与2005年持平。
4、合理安排其他建设用地
2005年全镇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6.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9%。2020年全镇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6.56公顷,减少的部分主要为规划期间复垦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全镇未利用地面积为343.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39%;规划至2020年减少到330.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2%。减少的未利用地主要被新增建设占用。
第十八条 耕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1、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将实施严格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政策,各重大项目选址尽量少占耕地甚至不占耕地,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28.79公顷,确保规划期末藻溪镇的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08.86公顷。
2、改善耕地生产条件
规划期内从根本上改善耕地的生产条件,确保全镇耕地稳产。注重对洪涝灾害的威胁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耕地的灾毁情况;综合治理,改造中低产田;种地养地,科学施肥,培肥地力;营造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3、耕地占补平衡
规划期内,建设占用减少耕地28.79公顷,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地等原因减少11.29公顷,通过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143.26公顷,规划期间可以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九条 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规划期内,藻溪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765.57公顷。主要分布在毛徐村、汇山村、草白村、三岙村和丁岙村,其中以草白村分布的数量最多。规划期间要确保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通过分解下达到各村级单位,并最终落实到各村、各地块。
规划期间将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它新增建设用地一定范围的上一轮基本农田调出,并适当调入优质耕地作为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本次规划共涉及32个村调出基本农田196.17公顷,调入基本农田55.61公顷。
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规划期内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第二十条 标准农田保护与建设
加强标准农田保护,及时开展新增建设范围内标准农田的移位建设,做到质量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标准农田占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标准农田“先补后占”制度。
严格标准农田管理,确保标准农田数量。规划期间有5.81公顷标准农田在允许建设区内,有0.72公顷标准农田在有条件建设区内,占用的标准农田将在苍南县新规划的标准农田范围内进行补建以及异地调剂完成标田补建任务,规划期末藻溪镇标准农田面积不少于713.74公顷。
第二十一条 规划目标
藻溪镇拥有优越的自然条件和旅游资源,主要有向北和向西两个发展方向,向北协调与中心城区灵溪镇的关系,把藻溪镇打造成为中心城区外围的重点卫星城镇;向西完成与公婆石景区的衔接,提高公婆石的交通可达性,同时保持藻溪镇的生态性,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走开放型、区域性发展道路。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增长的规模与速度,防止城镇用地的扩张超越人口城镇化和就业结构转移进程,保障必要的重点区块建设。规划期内,安排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33.15公顷,划定有条件建设区面积8.11公顷。另外县级预留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中将落实1.33公顷用于藻溪镇新农村建设,同时县级预留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中也将落实1.33公顷用于藻溪镇新农村建设占用。至规划期末,藻溪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4.91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超过71.0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0.83平方米以内,村庄用地总规模缩减到113.91公顷,人均农居点用地面积控制在52.98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耗地量降至32.40平方米, 乡镇内预留村庄缩减面积10.12公顷。
第二十二条 布局优化
坚持需求引导与供给调节相结合,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合理控制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增长,适度控制新增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比率;整合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需求,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藻溪镇的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分布在建光村、下山虎村和九堡村等。藻溪镇把加强产业引导和城镇空间布局,发挥城镇产业特色优势,强化生产力要素优势作为重要契机,对原有分散村庄与城镇用地进行整合提升,集中打造以经济农业开发及适度发展加工工业为主,旅游业稳步发展的特色乡镇。
第二十三条 整治目的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人口和村庄集聚,保障中心村的用地需求,加快发展村域经济,保持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整治方式
近期以整治为主,建设为辅,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推动规划中心村和基层村整治;远期以建设为主,整治为辅,在村庄布点规划范围内安排村民住宅、生态及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整治目标
1、村庄用地建设目标
(1)规划期内,新增村庄用地9.34公顷,同时分散农村居民点用地共100.06公顷。
(2)规划期内,农村人口由2005年的3.13万人降至2020年的2.15万人,人均村庄用地由2005年的62.88平方米降至2020年的52.98平方米。
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目标
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林地95.52公顷,开发未利用地13.15公顷,开发补充耕地108.67公顷;土地复垦100.05公顷,复垦补充耕地34.58公顷补充园地8.65公顷,补充林地56.82公顷。
第二十六条 村庄整治规划
规划将本镇村庄分为中心村型、村改居型、基层村型和撤并村四种类型,规划期内重点建设丁步头村、坡南村、盛陶村3个中心村。对于各行政村内用地条件较差、利用效率不高的村庄,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工程。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合理安排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方式。
第二十七条 开展农用地整理
规划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以提高耕种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加快本镇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区域发展环境;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统筹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用地。
第二十八条 能源建设重点项目
能源项目由于具体选址不确定,由县级预留的机动建设指标解决,主要包括新建220千伏变电所9座、新建110千伏变电所44座以及甬台温输油管道工程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重点项目
交通项目由于具体选址不确定,对于新建公路养护站、全县公路大中修工程因为涉及多个乡镇,由县级预留的机动建设指标解决用地需求。
第三十条 水利项目
规划期间重点建设好小流域治理房拆安置工程。对于千万农民饮用水水工程、全县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等由于这些项目用地涉及多个乡镇,因此由县级预留的机动建设指标解决。
第三十一条 环保项目
规划期间重点建设好垃圾中转站等项目。对于饮用水源地水库自动监测站、苍南污水处理厂等项目由于这些项目用地涉及多个乡镇,由县级预留的机动建设指标解决用地需求。
第三十二条 文化教育项目
规划期间重点建设好镇文化中心(避灾点)、鲤鱼山公园文化广场、镇幼儿园综合楼等项目,这些项目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已经在城镇建设用地中落实,部分由县级规划中的机动指标解决。
第三十三条 其他项目
对于其它重点项目,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由于项目用地因为具体选址不确定,由县级预留的机动建设指标解决用地需求。具体见附表F8。
第三十四条 分区原则
土地利用分区除遵循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用地分区必须体现土地利用方向,土地主导用途和土地保护,限制、管理措施的相对一致性的原则;
2、用地分区必须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相协调的原则;
3、用地分区应注重土地资源特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便于实施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分区类型
按土地用途分区:共设6个大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其他用途区。
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共设4个区,包括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
第三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藻溪镇基本农田区面积2037.57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6 %,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为1765.5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分布在毛徐村、汇山村、草白村、三岙村和丁岙村等。该区耕地集中连片,耕地质量较好,土壤肥力较高。基本农田区是满足全镇人民物质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农副产品的基本基地,该区内的耕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主要管制措施如下:
严禁在区内进行各类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以及非农建设。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用途,鼓励区内未利用地转为基本农田或为基本农田服务的用地(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该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应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调整为新增耕地,对新增优质耕地可设立新增基本农田及标准农田储备库,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加大基本农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区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在规划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占用基本农田在预留耕地面积范围内,不再补划基本农田,简化用地报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根据藻溪镇的实际农业发展状况,划入一般农地区范围有现有成片的果园等种植园地,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耕地和园地,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本区土地面积227.8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91%。全镇数量较少,地块相对较为零散,耕地质量水平不高,是规划期改造完善重点,只要加强基础配套、土壤改良和科技投入,根据乡镇需要和土地适宜性,合理调整种植业内部结构,其生产潜力可挖掘空间巨大。
主要管制措施如下:
控制农田转变用途;禁止占用区内农田进行建窑、建房或者擅自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大力改造中低产耕地,强化科技兴农,在集约经营上下功夫;发展经济价值高或产量高的作物和品种,全面提高种植业产值;区内未利用地规划用于开垦为耕地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对开垦的耕地应加强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审核制度、耕地保护利益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包括现有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苗圃等。本区土地面积4895.33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62.46%,林业用地区主要分布在原东湖村、平水村、富山村、毛徐村和草白村等。
主要管制措施如下:
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为其提供服务设施的林地,不得擅自转变用途;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以及其它各类防护林的用地;管理好现有森林,改造低产林,重点发展经济林、精品高效林;控制林业用地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有计划地组织陡坡耕地退耕还林;提高林业利用率和森林覆盖率,维持生态平衡。
第三十九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市和建制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藻溪镇城镇建设用地区包括现有的城市、建制镇建设用地,规划期间新增的城市、建制镇建设发展用地,附属于城镇的开发区、公路用地等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本区总面积为212.7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71%,城镇建设用地区各集中分布在原东湖村、建光村、九堡村、毛徐村等。
主要管制措施如下: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建制镇的建设规划;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废;区内低效、闲置、废弃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四十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中心城镇和村庄发展所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藻溪镇村镇建设用地区包括现有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划期间重点发展的村庄、集镇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以及附属于村镇的工业小区、集贸市场、学校等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本区总面积为126.2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61%,村镇建设用地区在各个村均有分布,其中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较大的有丁步头村、繁枝村、坡南村、北山坡村、白坟村等地。
主要管制措施如下: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建设,须符合已批准的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区内村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废;区内低效、闲置、废弃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四十一条 其它用地区
其它用地区是指没有划入以上用途区的其它土地区。该区总面积338.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31%,主要为公路、河流水面和自然保留地。
主要管制规则如下: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已批准的相关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严禁破坏特定用途,保护和改善区内用地的自然生态环境。规划期间,区内影响特定用途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划要求调整至适宜的用地区。保护区内的零星农地区,要控制其用途的转变。
第四十二条 允许建设区
藻溪镇允许建设区土地总面积为205.24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62%,主要用于城镇民居和工业发展。
空间管制规则如下:
允许建设区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以内的土地,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建设区
藻溪镇有条件建设区土地总面积8.1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10%。
空间管制规则如下: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的规划期内用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范围边界。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在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建用地;区内新增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实行“先拆后建”。
第四十四条 禁止建设区
藻溪镇禁止建设区土地总面积884.95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1.29,主要分布在仙居山村、护法寺村。
空间管制规则如下:
禁止建设区指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四十五条 限制建设区
藻溪镇限制建设区土地总面积6739.5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85.99%。
空间管制规则如下:
限制建设区是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该区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和农业生产的空间,也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主要区域,除规划中已列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预留的不定位建设用地项目外,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规划中已列明的重点建设项目,符合规划;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调节要求,可适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
第四十六条 实施管理措施
1、增强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灵活性
根据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特点,对独立建设用地、基础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以及关系民生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用地,在严格遵守用地规模的前提下,项目选址布局和具体用地指标可以根据项目设计要求确定,只要项目用地已纳入规划或在县级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内,均应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适当预留建设用地发展空间
在基本农田区的划定中适当多预留一部分耕地,在不发生用途改变时,按照基本农田加以管理。对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重点项目以及关系民生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确需占用其中部分用地,经过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不突破预留耕地面积的情况下,不再补划基本农田,简化用地报批程序。
3、优先保证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遵循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优先布局的原则,对河流、湖泊等生态用地优先保护。应维持自然地貌的连续性,顺应自然地形地貌的形态统筹安排各行业用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的水生生态系统。
第四十七条 法律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议并依法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实施。
2、建立充分结合、协同作战的执法机制
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对一般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重点案件的突破实行有统有分;对本镇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实行分级查处。
3、建立完善的乡镇、村、组三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
全面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建立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
4、建立规划实施管理的监测评价与反馈修正制度
建立规划实施管理的监测评价制度。在实施中不断检查总结,调整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和步骤。
第四十八条 行政管理措施
1、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实行规划调整与修改、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划定、占用耕地与基本农田许可证、占用未利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利用退出许可。
2、建立规划协调机制
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藻溪镇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农业、生态、交通、水利等各项部门规划的衔接。
3、建立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健全对领导干部政绩的评价体系,把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防止违法违规用地等作为考核内容。
4、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合理性的论证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及其用地的控制和引导,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5、严格农地转用审批管理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经济管理措施
1、完善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
设立耕地开垦专项基金和基本农田建设专项基金,实行“以建设促保护”的耕地保护战略;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给予农民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性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实行与所种植耕地面积增减、质量升降挂钩的专项耕地种植财政补贴。
2、创新用地的经济约束机制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办法,对全镇建设用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进行年度评价。对于节约集约考核优秀的村,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税收减免,年度用地指标的配给上给予倾斜,而对达不到用地节约集约考核要求的,冻结用地指标,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3、实施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利用制度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最后全面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发展双赢的发展目标。
第五十条 社会参与监督措施
1、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和听证制度
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台、电视台)或张贴广告,公布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在基本农田保护、农田整理、村庄建设等方面,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2、实施规划管理公开制度
公开规划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开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公开审批和审查用地结果、规划修改或调整情况、违反规划情况及处理结果,公开规划执行结果。
3、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机制
把人大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权利监督、司法监督、新闻监督与舆论、公众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
第五十一条 技术管理措施
1、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评价及管理系统
充分利用现代测绘和信息技术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网络。
2、构建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
逐步实现县、乡镇国土资源的不同数据库、不同应用系统间的集成与整合,建立不同级别、不同比例尺、不同类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间联动更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图件、表格等构成,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图件、表格的具体解释和阐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划经苍南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后,具有法律效力。若需作修改,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划条款由藻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苍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