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14-22313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4-1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14〕12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14-0009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县管乡用”全科医生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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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县管乡用”全科医生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苍南县“县管乡用”全科医生

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全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教发〔2013〕 56号)、卫生部、教育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卫科教发〔2012〕48号)、《关于开展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综合管理试点的通知》(浙卫发〔2013〕242号)和《关于开展定向培养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和浙江省有关定向培养社区医生等文件精神,由我县委托高等医学院校定向培养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专业本科毕业生(下文简称“县管乡用”全科医生)。

  第三条 “县管乡用”全科医生培养和使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期,第二阶段为乡镇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期。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先在定向委培的临床专业本科毕业生试点,逐步推广。

  2.强化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统一标准,严格条件,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3.坚持创新,注重激励。探索建立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确保实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培训由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及县卫生局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认真组织培训并做好管理。“县管乡用”全科医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过考核,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县管乡用”全科医生培训、及培训合格后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其培训、进修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由苍南县全科医生培训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培训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七条 “县管乡用”全科医生院校毕业后人事关系先挂靠在县培训管理中心(即“县管”)。经过3年规范化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后,由县卫生局根据全县各乡镇医疗机构人力资源实际需求,统筹分配到下属乡镇医疗机构工作(即“乡用”)。

  第八条 “县管乡用”全科医生必须完成原签订培训协议所需的在乡镇医疗机构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实际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培训和县乡医疗需求等具体情况分步、分期、分阶段实施。

  第九条 探索引导县级医院与乡镇医疗机构建立紧密型“县乡医疗联合体”,实现县乡卫生人才良性流动。认真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切实强化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 机构编制保障。成立苍南县全科医生培训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县卫生局下属全民事业单位,编制从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员额中划转。“县管乡用”全科医生人事关系落实到培训管理中心。由该培训管理中心授权委托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培训基地,协助培训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县管乡用”全科医生业务培训、进修、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及人员待遇。“县管乡用”全科医生应遵守培训管理中心和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

  2.“县管乡用”全科医生的待遇,县财政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同等待遇核拨相应的经费到培训管理中心。

  3.培训期间,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属县内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4.“县管乡用”全科医生在乡镇医疗机构工作期间,在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原则上给予适当倾斜照顾。

  第十二条 组织领导。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政策性强、影响深远。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县管乡用”全科医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联动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明确职责。县编委办负责落实人员编制。县人社局负责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管理与指导。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管乡用” 特岗编制人头经费、工作经费和规范化培训专项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县卫生局根据上级有关医改政策,改革创新,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指导做好社区全科医生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基地)具体负责全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 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基地)要按照省市有关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细则,每年进行量化考核。培训期满并考核合格后,由县卫生局按照委托培养协议和三年考核累计总分,从高分至低分依次自主选择岗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工作满五年后,考核优秀的可选调到县级医院工作(不超过当年度规培生总数的20%)。其考核办法具体由县卫生局负责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管乡用”全科医生必须在取得学历后两年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毕业后2年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按照委托培养合同约定条款予以辞退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