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4-22308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4-11-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14〕116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CND01-2014-000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苍南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36号)及其他有关政策的要求,结合苍南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为依据,兼顾相关部门规划,推动高标准基本农田工程建设项目协调发展。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好、开发潜力大、配套能力强、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特别在项目选址上,避开规划建设区,优先在基本农田上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要分发挥政府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的建设,成为建设主体、受益主体、管护主体。
二、建设目标
全面完成省市下达我县“十二五”期间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三、立项选择
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他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
2.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要求。
3.项目区内水资源必须有保障,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污染和地质灾害。
4.项目区范围主要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区域内,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
5.项目区要相对集中连片,平原地区不低于1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亩。
6.项目区现状土层厚。
7.项目区块土地权属清晰无纠纷,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性高。
四、项目选择
1.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农田整治项目作为认定类项目。
2.国土部门组织开展对标准农田田间基础设施进行调查,选择集中连片的、不完全符合建设标准且需按“缺什么、补什么”进行提升的,作为提升类项目。
五、项目立项
1.各有关乡镇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选址后,报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财政、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并经集体讨论形成踏勘意见。
3.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条件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组织立项材料上报县政府审核。
4.经县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要求协助各乡镇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前期工作。
5.各建设项目经测绘后,要严格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的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概算。项目测绘、工程设计和概算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6.各建设项目经工程规划设计和概算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概算进行评审论证。
7.经评审论证通过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组织招投标,确定承揽施工单位。
8.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
9.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各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和实施的监督工作。
六、建设标准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建成后的耕地质量要有提升,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土地平整
1.土地平整工程指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的需要,以及一定的肥力条件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2.耕作田块指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等围成的基本单元。应合理规划耕作田块、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田块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地形地貌、作物种类、机械作业效率、灌排效率和防止风害等因素确定。
3.应实现田面平整,地面灌溉田块应减小横向地表坡降,喷灌微灌田块可适当放大坡降,纵向坡降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土壤和灌溉排水要求确定。
4.地面坡度为5°~25°的坡地区,土层深厚时,应尽可能一次修成水平梯田;坡地土层较薄时,可以先修成坡式梯田,再经逐年向下方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变成水平梯田。丘陵区梯田化率应不低于90%。
5.梯田修筑应结合小流域治理,与沟道治理和坡面防护工程相结合,提高防暴雨冲刷能力。土地平整后形成的田坎应有配套工程措施进行保护,宜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等保护方式。
6.一般农田应通过机械深耕深松,保持耕作层厚度在20cm以上。土层较薄的农田,应通过客土回填,使农田土体厚度达到50cm以上,有条件的地方,过沙或过粘的土壤宜通过客土调节土壤质地,使其符合耕种要求。
(二)土壤改良与培肥
1.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指为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土壤肥力和养分平衡状态,以及消除影响作物生长的土壤障碍因素而进行的工程、机械、化学、生物等措施。包括有机质积造和施用、测土配方施肥、节水农业、土壤酸化防治、盐碱土壤治理等。土壤培肥标准应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 2148-2012)规定。
2.土壤改良与培肥措施应连续实施不少于3年。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翻压还田等措施达到高产土壤肥力水平,土壤有机质含量达到15g/kg以上。施用的有机肥料应符合《有机肥料标准》(NY 525-2012)规定。禁止将利用垃圾、污泥及各种工矿废弃物制作的有机肥投入到农田中。
3.应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施用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肥料,防止单项养分元素在土壤中的超量富集,保持土壤各种养分含量间的相对平衡,各项养分含量指标应达到当地土壤养分丰缺指标体系的“中”或“高”值水平。
4.酸化土壤宜通过施用生石灰或减少酸性肥料使用等措施,使南方土壤pH值保持在5.5以上,北方土壤pH值保持在6.0~7.5。风沙和盐碱区农田土壤pH值不应高于8.5。
5.盐碱土壤治理的灌排工程建设完成后,应满足农业种植的土壤脱盐标准。在不能全面脱盐的情况下,对于盐化土壤,在干旱季节及返盐盛期0~30cm土壤全盐含量应小于0.2%~0.3%。对于碱化土壤,0~30cm土壤全盐含量应小于0.5%。同时,应尽快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前3年的有机肥施用量应不少于15000kg/hm3。
6.耕作层土壤重金属含量指标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2008)规定,影响作物生长的障碍因素应降到最低限度。
(三) 灌溉与排水
1.灌溉与排水工程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泵站工程等。
2.灌溉与排水工程应遵循水土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旱、涝、渍和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田、水、路、林、电、村统一规划和综合布置。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灌溉水源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规定。
3.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相结合的方式。
4.应根据灌溉规模、地形条件、田间道路、耕作方式等要求,合理布置各级输配水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因地制宜地选择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型式,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的规定。
5.灌溉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种类、灌溉规模、灌水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6.排水沟布置应与田间渠、路、林相协调,在平原、平坝地区一般与灌溉相分离,在丘陵山区,可选用灌排兼用或管道排分离的形式。
7.排水标准应满足农田积水不超过作物最大耐淹水深和耐淹时间,应由设计暴雨重现期、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确定。旱作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5年~10年一遇,1d~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3d~5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8.地下水位较高和土壤盐碱化地区,排水标准应符合《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规定。改良盐碱土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位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
9.大中型灌排泵站各项标准的设定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要求。
10.渠系建筑物应布置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点,并配套完整,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其使用年限应与灌排系统主体工程相一致。
11.灌排设施外观应整洁美观。渠道、渠系建筑物外观轮廓线顺直,表面平整、光洁;设备应布置紧凑,表面整洁,仪器仪表配备齐全。
(四)田间道路
1.田间道路工程指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他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
2.田间道路布置应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在田、水、林、电、村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并合理确定田间道路的密度。
3.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宜为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不宜超过3m。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
4.田间道路通达度指在集中连片的田块中,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田块数占田块总数的比率。平原区应达到100%,丘陵区应不低于90%。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1.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指为保障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污染和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2.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应与田、路、渠、沟等相结合,与农村居民点景观建设相协调。
3.根据因害设防原则,合理设置农田防护林。坡面防护工程应合理布置截水沟、排洪沟等坡面水系工程,系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谷坊、沟头防护等沟道治理工程措施应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4.农田防洪标准重现期应为10年~20年一遇。
5.农田防护面积比例通过各类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建设,受防护的农田面积占建设区农田总面积的比例。农田防护面积比例应不低于90%。
(六)农田输配电
1.农田输配电工程指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措施,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工程。
2.农田输配电工程布设应与排灌、道路工程相结合,符合电力系统安装与运行相关标准,保证用电质量和安全。
3.高压输电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等高压电缆,一般输送220KV以下的输电电压;低压输电线路宜采用低压电缆,一般输送380V及以下的输电电压,采用三相五线制接法,并应设立相应标志。
4.变配电装置应采用适合的变台、变压器、配电箱(屏)、断路器、互感器、起动器、避雷器、接地装置、弱电井等相关措施。
5.应根据高标准农田现代化、信息化的管理和建设要求,合理布设弱电设施。
(七)其他
除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以外的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补助标准与拨付方式
(一)资金补助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包括项目工程补助资金、乡镇工作经费两部分。资金拨付到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当地政府必须设立专项资金户头,保证该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相关工作资金的支出,要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制度,专款专用。县审计局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挪用该资金的要从严查处。
提升类建设项目,平原地区补助标准600元/亩,丘陵山区(梯田)补助标准1200元/亩;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必须专款专用。当地政府工作经费300元/亩,主要用于项目的测绘、规划设计、监理和相关工作等费用。
(二)资金拨付
项目经批准立项并开工建设达到工程的25%以上预拨30%的启动资金,县级初级验收合格后拨付40%;市级验收合格并经省厅复核入库后拨付30%。政府工作经费分二期落实,项目经批准立项并开工25%以上拨付30%,经县级初级验收并通过市级验收合格入库后再一次性落实。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所在的(乡)镇,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八、资金筹措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来源以省补助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造地改田资金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主,引导和整合各类涉农资金;要严格资金使用制度,专款专用。
九、竣工验收
(一)符合认定类的项目,在项目原有的材料基础上,根据部报备系统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将项目立项、验收文件,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汇总,报市级认定;经市级认定后上报省级复核入库。
(二)提升类项目竣工后,各乡镇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水利、财政、发改、林业、审计、统计、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初级验收;初级验收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报市级验收;经市级验收合格后上报省级复核入库。
(二)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农业、国土、财政、水利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各项目区建设协作共建。
1.各乡镇工作职责
各乡镇是辖区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请立项、项目监督、监管和组织实施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初步选址并提出立项申请,负责组织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安全管理,负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相关的政策处理工作,负责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种植养护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核算、资金使用管理,负责组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自查检验并向县政府申请验收。
建设项目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主要领导负总责、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完成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
2.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县发改部门负责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编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协助下达计划任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划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范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协助县政府组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和上报市政府复核认定。
县水利部门参与项目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有关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督实施。
县农业部门负责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并指导项目属地乡镇做好项目的地力提升工作。
县林业部门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项目范围内道路建设和林木种植技术指导等有关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参与项目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县统计部门参与项目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做好高标准基本农田有关面积确认统计。
县环保部门协助项目属地乡镇做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加强管理
规范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公告制。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分工协作,建立项目保障体系,共同做好招投标、合同管理、公告以及各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等工作。要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的宣传力度,要切实发挥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民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积极拥护、支持、 项目建设的社会氛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