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3-22284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1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发〔2013〕145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等意见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2〕10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民资、外资等社会资本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民办医疗机构)已成为我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于促进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合作与有序竞争、明确政府发展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解决卫生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现阶段国情决定了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总体上数量不足、水平不高,国家财力难以包揽所有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发展模式和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作用,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激活社会资本,增强卫生发展活力,提高卫生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形成医疗市场有序竞争的基本条件。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消除制约社会资本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形成有序竞争、相互促进、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
(四)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健康是人类全面发展的基础,现阶段,全社会医疗服务与健康消费需求已逐步由单纯治病向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等进一步细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既可以为广大群众提供高端、个性化的医疗服务,也可以为不同层次的潜在医疗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五)指导思想。以“三生融合·幸福苍南”战略目标为导向,以政府转型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破除政策障碍、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以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途径,根据《苍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苍南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5年)》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使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参与平等竞争,扩大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延长健康服务产业链,助推“三生融合·幸福苍南”的建设。
(六)主要目标。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力争到2015年,我县民办医疗机构床位至少新建800张,达到全县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5%以上。
(七)基本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开放市场、国民待遇,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有序竞争、强化监管,先行先试、勇于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等职责,保障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
三、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
(八)开放社会资本进入的医疗服务领域与区域。根据《苍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苍南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5年)》,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或捐资举办专科医院,专科医院的兴办以康复、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精神病和慢性病等专科医院为主。发展医疗护理、健康咨询、康复促进、临终关怀与传统养老相结合的机构养老新模式。探索设立医疗卫生服务产业园区,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药器械、健康管理、养生保健、商业健康保险等健康产业。结合《苍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总体要求,新增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引入社会资本。由于灵溪、龙港两镇医疗资源相对集中,为了引入良性竞争,进一步提高医疗水平,社会资本在灵溪、龙港两镇设置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原则要求达到二级以上等级医院标准,社会资本在其它乡镇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给予积极鼓励,快速增加医疗服务有效供给。重点抓好市政府要求的“四个一批”项目落实工作。对外资、港澳台地区、在外浙商的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医疗机构,优先予以支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
(九)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鼓励社会资本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民办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满足不同需求,实现优势互补,凸现错位发展,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赞誉高的医疗服务新品牌。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按照“服务上水平、规模上档次、质量上等级”的原则,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办医院改制重组。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人力资源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
(十)多渠道引入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特别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我县生态优势,积极吸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到我县举办医疗机构。
优先引入大型医疗投资管理集团、上市企业办医,做大做强民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与医院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等办医模式,允许以品牌资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鼓励优质的国有资本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公办医疗机构)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四、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十一)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转换,确要转换的,须报相关审批部门同意。
(十二)严格依法执业。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
(十三)界定明晰产权。民办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民办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其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十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医疗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负责人)、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接受较大数额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医疗机构,其董事会(理事会)中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的董事(理事)。规范制定医疗机构办医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章程,保障院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全面推行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公办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事业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十五)加强财务监管。民办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办医疗机构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
民办医疗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基金,参加商业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没有自有用房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医疗机构提取专项资金用于风险防范。有关部门应对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医疗机构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民办、公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益。将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纳入省、市、县信息平台建设,以医疗机构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信息化建设。
(十七)增强社会责任感。民办医疗机构要秉承医疗卫生行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人文精神教育。鼓励民办医疗机构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馈社会。
(十八)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不得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民办医疗机构要积极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五、大力加强民办医疗机构卫技队伍建设
(十九)优化用人环境。民办医疗机构享有用工自主权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由所在民办医疗机构自主聘任。建立民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引导民办医疗机构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升卫生技术人员待遇。民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公办医疗机构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享受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符合一定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可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原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按各当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应的缴费标准,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应缴数额的差额部分。
(二十)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转。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后,符合一定条件的,经直接考核并报人力社保、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重新聘用为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人员。鼓励公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支援民办医疗机构,经组织选派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作为对口支援经历。引导医师规范开展多点执业,为民办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探索实践,逐步打破身份限制,实现卫生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向资格管理转变。
(二十一)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作为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申请卫技队伍保障补助、评优评先的前提。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为民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十二)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建立以卫生技术人员为重点的民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扶持机制。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举办者、管理人员同等纳入各类培训计划。民办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卫生人才引进机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享受当地政府现有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二十三)改善外部学术环境。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一视同仁。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科研立项及其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同等享有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六、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四)土地与规划政策。医疗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医疗卫生专项规划由卫生行政、规划部门共同编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民办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补偿所得必须全额用于办医。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与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登记为企业的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半收取。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退二进三”的厂房举办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利用“退二进三”规划范围内的厂房改(扩)建医疗用房,符合相关规划的,经批准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先补缴后由财政予以返还。
优先确保医疗机构建设用地供应。民办医疗机构原则上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用地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应土地使用权作为国有资本保留。严格控制民办医疗机构原行政划拨用地转为有偿出让用地。确需由行政划拨改为有偿出让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地价差价款由原土地使用者支付。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用地采取有偿出让方式,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在编制的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起始地价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结合我县行业地价水平评估确定。
(二十五)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经营性质落实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同等享有公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缴纳的其他税费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返还。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核准,自核准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上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先征缴再由财政返还地方所得部分,该项优惠政策每家医疗机构享受5年。从事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营利性民办专科医疗机构缴纳税费的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举办者以税后利润在我县投资办医的,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并全额用于办医。
(二十六)投融资政策。以推进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切入点,创新我县医疗机构投融资机制。完善卫生投融资平台,探索建立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医疗产业发展基金,为医疗机构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民办医疗机构融资可以其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可以其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担保。建立风险可控的医疗机构低息贷款与贷款贴息机制。
积极探索医疗信托投资、医疗健康债券,支持民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医疗机构探索创建医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医疗卫生产业。
(二十七)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人力社保、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的医保报销等政策。同等支持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办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执行相应会计制度的民办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助。
(二十八)财政奖补政策。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社会资本在内的各类投资办医主体同等对待。县政府设立民办医疗机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等形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并优先用于支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自2013年开始,县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重点扶持民办医疗机构学科建设、等级创建、基建项目、设备购置、卫技队伍建设以及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奖补政策暂定三年,当年总额限定,奖完为止。
对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以经卫生、财政部门认可的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门诊总人次数和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按门诊每人次4元、实际占用每床日8元确定基数后,根据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实际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占其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的比例,由财政通过奖补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总额。
(二十九)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并可对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医,获取利润。
(三十)收费价格政策。根据经营性质分类实行优质优价的收费价格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其自主定价,向物价、卫生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
(三十一)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创新卫生事业管理方式,深化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逐步实现政府行政职能与公共事业运作功能、监管职能与举办职能分开,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卫生部门依法履行统筹规划、准入监管与服务指导等职能,实行全行业、无差别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按照政事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医疗机构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医疗质量与医疗服务的评价等事务性工作委托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医院管理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十二)除我县另行出台的配套文件外,其余按温州市委温委发﹝2012﹞100号配套文件执行。
(三十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0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