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61/2008-16930 |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08-05-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矾山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确保我镇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鸽等)烈性传染病,是严重危害养禽业生产的人体健康的一类动物疫病。
第三条 凡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高致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与扑灭,均需遵照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由镇、村(居)分级负总责,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制。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扑灭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配合,采取紧急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尽快扑灭疫情。
第二章 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设置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见附1),政府行政首长担任组长,农业、财政、发展计划、公安、交通、工商、监察、卫生、经贸、外经贸、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城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各办事处一把手亲自抓。
第六条 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综站,农综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按照领导小组决策,负责统一协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其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镇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必须建立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见附2),为应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做好充分准备。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由兽医专业人员、消毒和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武警、卫生防疫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按照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扑灭的相关工作。
(一)农业部门
1、调集动物防治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督、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及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组织防疫技术队伍、培训防疫人员,成立畜禽防疫消毒应急预备队(见附3)。
9、评估疫情处理时处理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负责做好疫情通报工作。
(二)计划部门: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调动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三)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防治扑疫经费和应急防治扑疫物资储备所需要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做好应急防治扑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工商部门:做好禽类及其产品交易产品的管理工作,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农业部门做好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经贸部门:负责按动物防疫要求做好本系统定点屠宰场和加工厂的动物防疫规范化管理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和传播。
(六)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人群中流行,同时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它禽类产品使用、加工单位禽类产品采购、贮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疫情处理车辆正常、快速通行,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禽类的强制扑杀及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疫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八)交通部门:优选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承运禽类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质量监督部门: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禽类及其产品质量的检测和化验工作。
(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国)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县禽流感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十一)监察部门:监督各部门履行职责,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
(十二)科技部门:协调农业部门做好禽流感防治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
(十三)气象部门: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十四)林业部门:做好野生禽鸟类保护工作,并协助农业部门抓好禽鸟类疫病情况调查。
(十五)其它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部门职责,切实履行职责,为扑灭紧急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三章 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第八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按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实行分级确认。
第九条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态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疫情:一个疫点发病禽数在500只以上;或涉及两个疫点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2500只以上的。
(二)二级疫情:一个疫点发病禽数在300只以上;或涉及两个疫点以上,疫点较多,一个月内发病数在1500只以上的。
(三)三级疫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在一个疫区内发生重大疫情的。
第四章 疫情的报告与通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不准谎报、瞒报、漏报、不报或阻止他人报告疫情。
第十一条 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初步诊断意见、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接到报告后镇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迅速组织技术力力进行初步确认;2小时内报告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卫生部门通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疫情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发生三级疫情,镇政府负责实施疫情控制、扑灭工作,同时报请县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派员督促、指导工作。
(一)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镇动物防疫机构必须2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按规定迅速上报疫情,及时采集病科,送指导的省动物防疫监督所或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检验。督促疫情发生村(居)、有关部门对发病禽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类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二)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立即上报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立即报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规定逐级上报疫情。
镇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要立即召开会议,针对设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禽类及禽类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质;根据决策,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由疫情发生镇政府组织扑灭,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第十五条 发生二级疫情,镇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疫区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十六条 发生一级疫情,由市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控制、扑灭工作。同是,报请省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派员督促指导扑灭。
在二级、三级疫情应急措施的基础上,由镇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立即调集镇级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在发现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12小时内,到达现场,落实有关封锁、控制、扑灭措施;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对疫情发生乡(镇)发布封锁令,实施封锁。
第十七条 紧急疫情扑灭程序: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是指发病禽所在的地点。即发病禽所在场(户)或屠宰、经营场所;如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3-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实施封锁。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
1、疫点封锁。严禁一切禽类及其产品和相关动物进出,死亡、扑杀的禽类及其产品应就地销毁或高强度密封包装袋密封包装,并对外包装袋消毒后运出销毁处理,运载工具出运前应彻底消毒。禁止一切物品运离疫点,人员离开疫点时应更换衣、鞋,并经严格消毒。
2、疫区封锁。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品建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布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停止一切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紧急扑杀。由疫情发生当地政府组织人员紧急扑杀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同时扑杀的禽类连同死亡的禽类全部按国家GB16548-1996《畜禽病害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销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同时,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彻底消毒。疫点、疫区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
(五)疫源调查、形势分析。在疫点基本拔除后,镇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地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同时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态势以及控制进展情况每隔24小时逐级上报。
(六)人员防护。处理疫情的人员、饲养人员和其他进入发病现场的人员等,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入发病场所时,应佩戴口罩、手套、穿着防护服、套鞋。同时,密切接触病禽者,如出现类似人流感症状时,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防疫医疗单位就诊。
(七)扩大防范。对受威胁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同时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八)封锁解除。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第六章 保障系统
第十八条 应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备适量应急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由镇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要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储备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监控及疫情处理等所需资金列入镇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第二十条 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诊断手段。
第二十一条 设立镇级禽流感疫情防治技术组(见附4),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决策。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疫情处理的防疫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处理工作而致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十三条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对拒不服从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高度的,由镇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矾山镇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矾山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经研究,成立矾山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现将指挥部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指挥长:曾昌本
副指挥:郭文波 林元涨
成 员:陈 群 郑阳坡 许秋景 张书有 吴正角
王世宝 曹丽华 杨建食 陈 铭 周亦民
郭 敬 林维德 林昌荣 林德奎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吴正角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林昌荣任办公室副主任。
具体分工人员情况
一、现场督导组:林元涨 王世宝 朱良波
二、技术专家组:郭文波 吴正角 林昌荣
三、材料信息组:许秋景 李辅正 林国税
四、物资保障组:张书有 黄崇则 陆孝春
附2:
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
镇值班电话:64654700
曾昌本:64652333 13506628298
郭文波:64654133 13706883789
林元涨:64651121 13706621279
陈 群:64909024 13906663362
郑阳坡:64651550 13506535258
许秋景:64654700 13868492996
张书有:64658233 13587834424
王世宝:64651733 13706626606
曹丽华:64653559 13958777579
杨建食:64657566 13858722177
陈 铭:64652991 13958782727
周亦民:64657228 13806828626
郭 敬:64654776 13506877722
林维德:64651905 13706882001
林昌荣:64909266 13758852633
朱良波:64654240 13706875757
林德奎:64651733 13868854333
李辅正:64654700 13819790777
黄崇则:64651997 13506629907
陆孝春:64652869 13958712771
附3:
矾山镇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扑灭
应急防疫储备
一、应急储备的内容
1、疫苗:猪、牛(羊)O型口蹄灭活疫苗,禽流感H5、H9灭活疫苗,其他疫苗视当地疫情实际情况准备。
2、诊断试剂:根据当地动物疫情的情况,储备经国家批准应用的动物疫病诊断试剂。
3、消毒药品:氯制剂、烧碱等。
4、常用消毒设备:轻便消毒器。
5、运输工具:动物防疫车辆等。
6、通讯和监督取证设备:移动电话、对讲机、采访机、照相机、摄像机。
7、无害化处理场地和设施:包括深埋病畜的场地和销毁病畜的设施。
二、应急防疫储备的管理
县指挥部办公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应急防疫物资和设备储备,具体负责方案的提出和管理;储备经费以县财政落实为主。县、乡镇指挥部办公室要落实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过期的药品和物资必须及时更换,确保储备物资和设备的质量。发生重大疫情时,由县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上级指挥部在疫情应急需要时可有偿调度下级指挥部的储备物资和设备。
附4:
矾山镇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措施
一、封锁的概念
封锁是指发生严重危害人民和动物健康的动物疫病时,由国家将动物发病地点及其周围一定范围的地区封锁起来,禁止随意出入,以切断动物疫病的传播途径,迅速扑灭疫情的一项严厉行政措施。
二、疫点、疫区的划定和封锁的条件
1、关于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即患病动物所在地点,一般系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独立圈舍、饲养场、村庄、牧场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场(厂)、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
疫区:系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的地带。
受威胁区:系指自疫区边界处延一定范围的地带。
2、封锁的对象和条件:
封锁的对象是疫点、疫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封锁:
(1)规模饲养场以及暑宰场(厂)、牲畜交易市场等经营环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2)某种重大动物疫病在一定范围内(村、乡镇、县)呈暴发或流行的;
(3 )辖区内新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
三、封锁区采取的措施
1、封锁疫点必须采取的措施:
(1)严禁人、动物、车辆出入和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的,须经所在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格消毒后出入。
(2)对病、死动物航其同群动物,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当事人不得拒绝。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封锁的疫区必须采取的措施:
(1)交通要道必须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哨卡,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集贸市场和疫区内动物、动物产品交易。
(3)对易感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者预防免疫接种;饲养的动物必须圈养或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用。
3、受威胁区必须采取的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
(2)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乡、镇动物防疫组织监测疫情动态。
附5:
矾山镇村级防治动物疫病工作联络员
村 别 | 姓 名 | 职 务 | 电 话 | 手 机 |
南下村 | 陈培芳 | 书 记 | 64651753 | 13706620255 |
古路下村 | 张书评 | 书 记 | 64654271 | 13587848938 |
深家坑村 | 朱良茂 | 书 记 | 64652985 | 13615876510 |
内山村 | 谢孝守 | 主 任 | 64655284 | 13506626652 |
埔坪村 | 李求猛 | 支部负责人 | 64908280 | 13958769661 |
甘岐村 | 林上球 | 书 记 | 64909170 | 13575402497 |
柯岭脚村 | 王定爱 | 书 记 | 64909131 | 13587442846 |
狮头脚村 | 郑集帮 | 书 记 | 64909583 | 13858713849 |
拱桥内村 | 廖诗柔 | 书 记 | 64909630 | 13626574981 |
南堡村 | 曾瑞允 | 书 记 | 64652542 | 13506610068 |
中 村 | 陈明梅 | 支部负责人 | 64656042 | 13732087348 |
顶 村 | 雷朝清 | 书 记 | 64653477 | 13958777852 |
金斗垟村 | 吴立幸 | 书 记 | 64653194 | 13806827720 |
杨子山村 | 郑先远 | 书 记 | 64655631 | 13506622925 |
倪家山村 | 卢兴富 | 书 记 | 64653935 | 13867765413 |
青山后村 | 陈礼阳 | 书 记 | 64659018 | 13587842448 |
甘茶村 | 叶经佐 | 主 任 | 64653132 | 138677613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