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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06-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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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划龙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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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6〕5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划龙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划龙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苍南县划龙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划龙舟竞赛活动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4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苍南县各乡镇组织的划龙舟竞赛活动。

  第三条 划龙舟竞赛活动应当遵循尊重民俗、正确引导、有效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划龙舟竞赛活动安全、健康、文明、有序进行。

  第四条 县成立划龙舟竞赛活动协调小组,对全县划龙舟竞赛活动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开展划龙舟竞赛活动的乡镇应当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划龙舟竞赛活动的综合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龙舟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排除或者督促排除河道沿岸的危房、危桥等安全隐患,督促安全责任书的落实,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划龙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教育,督促安全责任书的落实,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第六条 划龙舟竞赛活动时间定为5天以内,具体活动时间和划龙舟水域由各有关乡镇政府根据批准以通告形式向社会公布,高考、中考期间一律禁止划龙舟竞赛活动,禁止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和水域以外进行划龙舟竞赛活动。

  第七条 划龙舟竞赛活动申请审批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划龙舟竞赛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划龙舟竞赛活动的组织机构名单、活动时间地点、参加活动的龙舟队、龙舟队负责人与队员名单和安全保卫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并到县体育局领取并填写举办划龙舟竞赛活动申请表。

  (二)县体育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海事、港航等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并会签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审批同意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县政府签订责任书,龙舟队负责人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从严控制龙舟队数量,成立龙舟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龙舟队员应当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居)民,龙舟队负责人应当具备承担安全责任的相应能力;

  (二)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必须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龙舟必须安全适航,配备足够的救生器材;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后勤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申报成立龙舟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报成立龙舟队的负责人向当地政府领取并填写龙舟队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龙舟队负责人、队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2、龙舟队负责人和队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龙舟建造师的质量保证书;

  4、配备的救生器材清单;

  5、每支参加比赛的龙舟队要向当地政府交纳10万元安全保证金。

  (二)乡镇人民政府将本辖区成立龙舟队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县体育局。

  (三)县体育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的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的书面决定,同时将书面决定报县公安局备案。准许成立的龙舟队,由县体育局发给号牌和队员证书。经同意成立的龙舟队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龙舟队的负责人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名单;

  (三)龙舟、后勤船适航状况,救生器材配备状况;

  (四)安全保卫措施;

  (五)服从公安、海事、体育、港航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员会的现场管理;

  (六)不进行迷信等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不强行摊派和变相敛财;

  (八)公开经费收支情况;

  (九)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龙舟建造师必须对其建造、修理的龙舟出具质量保证书,保证龙舟安全适航。没有龙舟建造师出具的龙舟质量保证书,龙舟不得下水。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的划龙舟竞赛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确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在划龙舟竞赛活动举行前,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或者责令整改;经整改仍存在安全隐患的,龙舟不得下水。

  第十四条 划龙舟竞赛活动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力、物力,督促安全责任书的落实,并协同公安、体育、海事、港航等管理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的警力,维护现场秩序。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维护水域秩序。

  体育、港航等部门应当抽调精干力量和水上巡逻艇等装备,加强对划龙舟竞赛活动的管理,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五条  划龙舟竞赛活动期间,龙舟和其他船舶应当服从公安、体育、海事、港航等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在划龙舟竞赛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宣扬迷信、暴力,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二)以活动名义进行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敛财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严重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五)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六)未成年人、不熟悉水性的人划龙舟和未穿救生衣、酒后划龙舟的;

  (七)未经批准,跨区域进行划龙舟的;

  (八)以活动名义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罚: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行划龙舟竞赛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

  (三)龙舟队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治安事故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力、侵犯公私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苍南县举办划龙舟竞赛活动申请表

   2、苍南县划龙舟竞赛活动组队申请表

  

  主题词:体育  比赛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1

苍南县划龙舟竞赛活动申请表

             乡镇(盖章)               2006年  月  日

竞赛名称


竞赛时间、地点


竞赛规模


  县体育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公安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苍南县划龙舟竞赛活动组队申请表

   乡(镇)              村(居)

负责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   址


联系电话


龙舟长×宽


承载人数


龙舟年限


龙舟

状况


负责人声明

  本人提供材料均真实,本龙舟所有队员身体健康并均会游泳,如所述不实而造成危害,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             

村(居)委会

意  见

  兹证明负责人的承诺及龙舟状况属实,所有队员均会游泳,同意组成龙舟队。

  (盖章)      年    月    日

乡  镇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体育局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