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37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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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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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春琼销售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从李春琼处抽检的姜(样品数量:3kg,抽样基数:3kg)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410904498。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涉案“姜”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元,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72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