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40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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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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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327304730420的葱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2月05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金霞进行抽检。所抽样品葱,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使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5.35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款合计1015.35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