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各医院,委直属各医院: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已经研究确定,现予以印发,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自由裁量基准规定.doc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