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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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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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各医院,委直属各医院: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已经研究确定,现予以印发,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自由裁量基准规定.doc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