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南县金荣餐饮店经营的手工面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苍南县金荣餐饮店经营的“手工面”食品(购进日期:2024年2月3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该批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202402180)。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处以罚款2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7元,合计罚没款2211.7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