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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9073/2024-9164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4-03-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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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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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4年,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进向好,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在全面评估2023年“8+4”政策体系的基础上,省政府部署谋划迭代升级该政策体系,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厅配套制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政策措施文件。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3.《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2023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8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2〕2号)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2024年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政策措施共计20条,涵盖空间保障、要素保障、用地用海审查报批、资源资产供应、自然资源保护等五大方面。

(一)国土空间保障方面

一是加快国土空间规划报审。(在省级总规获批后,为尽快形成省市县乡空间规划体系,尽快实现规划管控全覆盖,特制定该条款。)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力争两个月内完成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审,接续推进乡镇总体规划编审。有序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实施过渡期政策,保障急需开工建设项目规划空间。

二是支持开发边界外项目布局。(前期,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已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本条款是再次强调,少量城镇建设用地在开发边界外布局的政策,这个是市县反应比较强烈的。)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报批。

(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方面

一是用足用好用地计划管理政策。(延续实施去年的政策)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争取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

二是加大重大产业及山区26县用地保障力度。(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延续去年政策;对山区26县,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全年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5万亩,允许其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继续实施山区26县民生及产业扶持三年行动,2024年给予每县2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继续实施省政府大督查激励措施。

三是提前下达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延续实施去年的政策)在1月底按2023年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预安排的基础上,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4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各地通过批而未供处置和闲置土地处置获取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额返还地方。给予设区市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统筹保障地方重大急需建设项目用地。

四是加强项目用海保障。(贯彻自然资发〔2023〕89号文要求,简化、优化历史围填海区域项目用海审查材料、流程,支持存量用海盘活更新。)在详细布局方案完成编制前,可采取承诺制,作为用海规划符合性材料。对选址位于历史围填海区域的项目,简化海域使用论证,推行“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实行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并审查,允许用海审核和使用金减免审核“双审合一”。支持开展存量建设用海盘活更新。全年保障项目用海2.5万亩。

五是加强重大项目用矿保障。(延续实施去年的政策)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砂石料需求,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严格论证,合理设置采矿权,避免产能过剩,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所在市县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全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4亿吨以上。

(三)用地用海审查报批方面

一是加强用地报批服务。(基本延续实施去年的政策,优化成片开发方案审查服务。)深化“百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把更多项目纳入重点服务保障范围。全面开展“空间适配”和“多评合一”,实行成片开发方案“随报随审”。

二是优化用地审查审批。(依据部省文件,对用地报批涉及的各阶段工作进行改进、优化。)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用地报批容缺受理,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允许直接从永农储备区耕地中补划。重大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可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铁路项目已批准初步设计明确的“四电”工程,可按照主体工程用地审批层级和权限,单独办理用地报批。

三是规范用地批后调整。(依据自然资发〔2023〕89号文,对用地获批后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用地、新增用地的情形进行明确。)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申请调整用地,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 由于初步设计变更,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可以将新增用地按照原有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

四是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依据自然资发〔2023〕89号文,在先行用地、土地供应、临时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尽早形成实物量。)重大项目符合申请先行用地情形的,在规定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批准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前提下,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占用耕地。

五是优化用海用岛审批。(依据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优化用海用岛审批服务。)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均需报省政府批准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对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公益设施用岛,简化用岛申请材料。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互花米草治理项目涉及的临时海域使用,期满确有必要延期的,在一定前提下,经批准可予以继续临时使用,累计临时使用相关海域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自然资源资产供应方面

一是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基本延续去年的政策)全省供应建设用地35万亩,其中出让工业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引导民间投资项目占出让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70%。支持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拍挂出让(租赁),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除负面清单外,全省新供应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让。

二是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应。(依据自然资发〔2023〕89号文和我省去年政策、地方实践,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政策。)鼓励地方探索制定混合土地用途设定规则。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单宗土地涉及多种用途混合的,应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底价。

三是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基本延续去年的政策,突出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推进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全省完成低效工业用地整治4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0万亩,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实体经济发展,重点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大项目建设。

四是深化“空间换地”。(根据部省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导向,规定工业用地容积率下限,支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建筑系数达到4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达到2.0以上。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分层计算。其中,地下首层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可按所在地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以下确定,并逐层递减,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五是支持探索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依据自然资发〔2023〕89号文制定,支持地方探索创新。)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权人需整体使用多门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可实行组合供应。进一步完善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鼓励探索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供应方式。

(五)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主要在耕地保护、土地综合整治上下功夫)

一是加强耕地保护。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全年实现耕地垦造和功能恢复6万亩。支持各地加快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完成“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50万亩。

· 二是深化土地综合整治。进一步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完善土地综合整治形成的各类指标收益分配机制,制定下发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支持意见。全年推进91个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完成100个、新储备100个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是开展“多田套合”。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成现有涉农政策,优化耕地、林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粮食功能区等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新增“多田套合”面积50万亩。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杨赛飞

电话:0571-88877851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