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8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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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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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SBJ23350000360203403的盐渍海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6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昇海副食品店对由苍南鸿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渍海蜇进行依法抽检,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苍南鸿泽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该公司于同日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书。2023年12月25日复检报告显示该样品山梨酸及其钾盐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苍南鸿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3.10.12该批次盐渍海蜇,其外包装上标注有委托方地址:苍南县灵溪镇观美凤鹤村258号字样,执法人员经调查确定该地址注册主体为“苍南县观美德钏副食品商行”。后经查明苍南鸿泽食品有限公司与苍南县观美德钏副食品商行在多年以前存在口头委托生产协议,在案发时,两家主体已停止合作关系,苍南鸿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3.10.12批次盐渍海蜇外包装为以前生产,因有库存,便擅自使用旧包装袋进行封装海蜇,苍南县观美德钏副食品商行对此并不知情,案发后苍南鸿泽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新型包装袋样品,表面已无相关字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以罚款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以罚款5000元;

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合计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没款共计302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