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8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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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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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300836023的猪油渣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2日,当事人苍南县质惠食品小作坊生产的猪油渣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糖精纳(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处以罚款5700元,合计68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