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6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2-04
  • 浏览次数: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字体:[ ]

一、抽样编号为DBJ23330300320132599ZX的柿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民伟副食品商行2023年12月04日在苍南县灵溪镇浙闽副食品商城C区B4幢233-235号销售的柿饼散装食品,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改正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元,并处以罚款1500元;合计罚没款163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