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30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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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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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XBJ23330327304733126尖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松萝共倚蔬菜批发商行2023年12月04日购进的尖椒,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mg/kg)项目不合格,指标要求为≤0.05,实测值为0.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量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306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