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9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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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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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XBJ23330327304733029九头菜(酱腌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晨梅超市2023年11月22日购进的九头菜(酱腌菜),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指标要求为≤0.1g/kg,实测值为0.177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改正,首次违法,涉案金额较少,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利用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505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