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2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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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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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3052柿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再庄水果店2023年11月28日销售的柿饼,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检测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352g/k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216/kg,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8元,处以罚款1100元;合计117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