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1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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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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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3053柿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果玉园水果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8日销售的柿饼,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检测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384g/k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144/kg,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7.59元,处以罚款1100元;合计1167.59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