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4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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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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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2833ZX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欣盈火锅店2023年10月23日销售的牛蛙,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检测项目为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其中恩诺沙星检验项目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203μg/kg氧氟沙星项目标准指标2μg/kg实测值18.5μg/kg,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6.8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 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 3726.8元整,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