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9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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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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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2821ZX牛蛙(活体)和XBJ23330327304732823ZX的黄鳝(非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苍南海膳新一村酒家销售的牛蛙(活体)和黄鳝(非活体)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牛蛙(活体)恩诺沙星,黄鳝(非活体)恩诺沙星和甲氧苄氨嘧啶(甲氧苄氨)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239.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共计5739.2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