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7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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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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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2797玉芙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苍南县米财香食品小作坊生产的“玉芙蓉”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45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