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 年第 20期)

  • 发布日期: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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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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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苍南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豆制品、糕点、速冻食品、肉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水产制品、酒类、罐头、餐饮食品等12个大类285批次,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合格产品277,不合格产品8批次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苍南县芳之舍海鲜楼购进的生姜噻虫胺检出值(mg/kg0.432,标准最大允许限为0.2。

2、苍南县万悦楼酒店有限公司购进的生姜噻虫胺检出值(mg/kg0.364,标准最大允许限为0.2。

3、苍南县鸿喜饮品店购进的荔枝除虫脲检出值(mg/kg):1.2,标称最大允许限0.5。

4、温州台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66顺蛋糕(烘烤类)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09,标准规定为:≤1。

5、苍南县董孔建餐饮店购进的龙利鱼(海水鱼非活体)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186,标称最大允许限为100。

6、苍南县杨波水果店销售的桂味荔枝苯醚甲环唑检出值(mg/kg):0.69,标称最大允许限为0.5。

7、苍南县万双超市销售的螺丝椒倍硫磷检出值(mg/kg0.58,标准最大允许限为0.05。

8、苍南天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城福德湾酒酒精度 检出值%vol39.5,标称最小允许限为41。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除虫脲是一种特异性低毒杀虫剂,属苯甲酰类,对害虫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通过抑制昆虫几丁质合成、使幼虫在蜕皮时不能形成新表皮、虫体成畸形而死亡,但药效缓慢。该药对鳞翅目害虫有特效。

噻虫胺:噻虫胺是一种新烟碱类低毒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触杀、胃毒作用。食品中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噻虫胺在尖椒、生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0.2mg/kg。尖椒、生姜中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长期食用防腐剂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糕点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或者未准确计量防腐剂的用量。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是动物专属用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长期使用或者过度使用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

苯醚甲环唑苯醚甲环唑属三唑类杀菌剂,是一种高效、安全、低毒、广谱性杀菌剂,兼具预防和治疗作用,对蔬菜和瓜果等多种真菌性病害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苯醚甲环唑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苯醚甲环唑在桂味荔枝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桂味荔枝苯醚甲环唑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或是在蔬菜采收期间使用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酒精度: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是影响产品品质的重要理化指标。古城福德湾酒酒精度实测结果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要求和企业标准规定,检测结果39.5%Vol(标签明示酒精度:42%Vol)。酒精度不合格可能是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酒精度控制不准确或产品出厂检验不规范,或检验器具未检定导致检验结果与实际值不符,或储存保管不当造成。酒精度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不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但会影响酒的品质。

倍硫磷:倍硫磷是有机磷神经毒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倍硫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倍硫磷在茄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螺丝椒中倍硫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合格)2023年第20期.xlsx(不合格)2023年第20期.xlsx